追加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聲字,106年度,1號
KSDV,106,司執消債聲,1,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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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郭秀萍即郭甚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名下保單解約金,於可分 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 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 、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第三 人保險公司陳報狀、本件債權表、分配表公告、通知與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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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