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昭雄
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 消債清字第67號裁定於民國106年6月2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位於高雄市○○區○ ○○段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所有權範圍各為1/3) ,經本院選任清算管理人變價,經管理人進行五次變價程序 ,第五次拍賣底價已遠低於公告現值,仍無法拍定,如再減 價,將不足支付該地之土地增值稅等必要費用,顯無續行拍 賣實益,徒然增加管理人報酬,爰停止變賣。且經本院以院 內系統查詢,聲請人均無其他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 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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