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31號
KSDV,106,司執消債更,131,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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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龍海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消債更字 第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債務人為44年6月1日生,已年滿62歲,現受僱第三人鄒 ○昌耕種,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另長女林 ○雯每月給予扶養費3,500元,此外別無領取其他社會福利 或補助,預計於年滿65歲(即109年6月1日)後,每月得領 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至少2,773元,有薪資給付證明、 第三人切結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文 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第一階段每月清償1,780元(109年6月65歲前),第二階段 每月清償4,553元(109年7月以後至72期滿)。經本院審酌 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 可行:
(一)經查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務人僅為 被保險人而非要保人,保險契約終止後並無領取解約金 之權利,有前開保險公司106年5月26日民事陳報狀附卷 可證,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應為誤寫。 而債務人名下房屋僅為未保存登記建物,課稅現值僅 5,000元,金額甚少,本院認無清算價值;又名下汽車 分別為78、87年出廠,迄今均已逾20年以上,料無殘值



,有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故本 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 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 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因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配偶所有之房屋,其每月必要生 活費應以107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941元計算, 再審酌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消費支出結構按消費型態分類 表,住宅服務類支出佔24.64%,換算可得每人每月住 宅支出基本上須3,188元,即不含房屋費用支出者為9,7 53元,則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應以9,753元為限。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11,500元(8,000+3,500)扣除 上開合理必要生活支出9,753元後尚撙節支出,所提出 更生方案第一階段每月清償金額1,780元,其已將每月 剩餘金額均用於清償,另願自109年7月預計開始領取國 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後,每月增加還款2,773元做 為第二階段每月清償金額。故其更生方案已將其每月剩 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 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 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 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 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 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 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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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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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第一階段 │ 第二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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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3,945,927 │ 1,780 │ 4,553 │
├──────────┴──────┴──────┴──────┤
│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9年6月。 │
│第二階段:自109年7月至72期還款期滿。 │
│假設自107年5月起開始還款,總清償金額:255,718元,清償成數為:6│
│.48%。 │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比較至小│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 │
│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
│,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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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