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62號
KSDM,107,附民,62,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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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林劉榮妹
原   告 林正傑
原   告 廖庭羽
被   告 劉勝隆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06年度易字第737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劉勝隆自民國104年6月25日起,向 原告林劉榮妹承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5之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至105年9月24日止。詎被告於 105年9月3日19時許,因租屋糾紛與原告林正傑廖庭羽在 系爭房屋所在之「巴黎戀人」社區中庭協商時,竟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操你媽雞巴」等字眼口出惡言辱 罵原告林正傑廖庭羽,足以生損害於原告林正傑廖庭羽 之名譽與社會評價。復於租期屆滿後,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 ,將系爭房屋之浴室排水管灌以水泥,致排水孔管線均毀損 阻塞,致令不堪使用,而生損害於原告林劉榮妹。原告林劉 榮妹年事已高,卻看到一輩子好不容易攢存的唯一房產,被 如此大肆破壞,致身心俱疲、鬱鬱寡歡、食不下嚥,每晚惡 夢連連,造成憂鬱現象。而原告林正傑廖庭羽為年輕有為 、身心健康之青年,卻因被告用髒話辱罵,受有身心創傷壓 力過大等傷害,身心靈受傷苦不堪言,並常於午夜夢迴之際 ,回想到當時被告辱罵並恐嚇等狀況,害怕被告真找上門對 原告進行不利之非法行為,心生羞辱恐懼且惶惶不可終日, 以致事發後至今有失眠、焦慮、頭痛、頭暈等精神耗弱症狀 ,嚴重影響工作表現及日常生活,被告更堅不肯道歉、認錯 ,亦未與原告林正傑廖庭羽和解,態度惡劣,令原告林正 傑、廖庭羽精神上飽受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第213條及第215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萬元,及自107年1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㈢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劉勝隆被訴毀損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 字第73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上開規定,自應由 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即不符合職 權宣告假執行之要件,原告聲請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容 有誤會,惟此聲請僅屬促請本院注意之性質,並無駁回之必 要,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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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