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62號
KSDM,107,聲,562,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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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擎昱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擎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擎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7 月確定,並 於民國104 年2 月28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2 年9 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7 年2 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度審訴字第123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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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