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508號
KSDM,107,簡,508,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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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雯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雯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鄧雯振於警詢中之自白、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 可書」為證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徹底戒除毒癮,竟仍 繼續施用毒品,顯見其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實有不該;惟 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者乃自戕 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 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鉅大,暨其智識程度係高職畢 業、自述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號
被 告 鄧雯振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雯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 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2916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11月18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村00○0 號住處 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05年11月22日18時許,前往上 址住處,持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通知其到場,經其同意採其 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鄧雯振於偵查中之自│被告坦承上開時、地施用│
│ │白。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1次之事實。 │
├──┼───────────┼───────────┤
│ 2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被告於105年11月22日19 │
│ │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時10分許,為警採集之尿│
│ │體編號:J-105272)、高│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
│ │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毒品案嫌疑人尿液代碼與│證明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
│ │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J- 105272)各1份 │ │
├──┼───────────┼───────────┤
│ 3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證明被告於觀察、勒戒執│
│ │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 │
│ │矯正簡表。 │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之事│




│ │ │實。 │
└──┴───────────┴───────────┘
二、核被告鄧雯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毒品後進而施用毒品,其持 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李宛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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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