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43號
KSDM,107,易,43,201802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有長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MARYONO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SUHARNO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張福座
      孫文山
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18335 、18496 號、107 年度偵字第863 號),嗣因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
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有長共同犯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衛星電話壹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私菸,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MARYONO 共同犯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衛星電話壹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私菸,均沒收。SUHARNO 共同犯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衛星電話壹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私菸,均沒收。張福座共同犯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衛星電話壹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私菸,均沒收。
孫文山共同犯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衛星電話壹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私菸,均沒收。
事 實
一、吳有長貪圖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大金」之成年男子所允諾每 月新臺幣(下同)5 萬元報酬,同意與「大金」、「大金」 所聘用之MARYONO (印尼籍人士)及SUHARN0 (印尼籍人士 )、張福座一同輸入私菸,張福座再邀約新金豐6 號拖船、 新金豐8 號工作船(即起重平台)之船主孫文山接運私菸, 經孫文山應允後,吳有長MARYONO 、SUHARN0 、張福座孫文山、「大金」共同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分工如下 :㈠先由「大金」提供日安升油輪(原名為「MAN LI滿利」 ,隸屬巴拿馬籍,於民國105 年11月改名為SUNBEANESCALAT



E ,變更為帛琉籍,該油輪已經將油艙改建為夾藏私煙之密 艙,並於密艙口旁架設電動運輸帶方便運送私煙,密艙內則 有改裝樓梯方便人員出入,並在油艙內改造油櫃存放少量油 品以規避查緝),由吳有長擔任日安升油輪管事,負責船務 雜事及走私私菸事宜,而MARYONO 、SUHARN0 則分別擔任日 安升油輪之船長、大副。㈡吳有長以衛星電話與「大金」聯 繫討論接駁私菸事宜後,由吳有長指示MARYONO 駕駛日安升 油輪於106 年3 月24日至4 月2 日間、同年6 月9 日至6 月 12日間、同年8 月10日至8 月20日間,自高雄港出港,並關 閉船舶定位系統航行至約北緯18度、東經120 度(鄰近菲律呂宋島西北方)之境外海域,期間內與自我國領海外某處 啟航載運私菸之不知名外籍船舶接駁會合,並由日安升油輪 以吊桿吊取裝有私煙的紙箱至日安升油輪甲板上,再將裝有 私菸之紙箱搬運至日安升油輪之密艙內藏放,後於106 年10 月1 日進入高雄港內停泊。㈢於106 年10月12日上午8 時許 ,張福座指示孫文山駕駛新金豐6 號拖船、新金豐8 號工作 船前往停泊於高雄港50號浮筒之日安升油輪旁;吳有長則指 示日安升油輪上印尼籍船員BUDIMAN ARISIAH 等10人(所涉 菸酒管理法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 辦中),以改裝樓梯裝載四方形長管之方式,將私菸自長管 滑進新金豐8 號工作船之船艙口,再由新金豐8 號船艙內之 郭智信等10名船工將紙箱裝載之大量私菸排放整齊(該船另 有1 名船工蔡瑞章負責繫妥纜繩,該船共11名船工所涉菸酒 管理法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
二、嗣於106 年10月12日上午8 時50分許,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員 警接獲線報,前往高雄港查緝,見新金豐8 號工作船正欲離 開日安升油輪,形跡可疑,經張福座孫文山同意搜索後, 在新金豐8 號船艙內扣得如附表一所示私菸,復經張福座指 稱私菸來源,員警旋於同日上午10時15分登檢日安升油輪, 經MARYONO吳有長同意搜索後,在日安升油輪密艙內扣得 如附表二所示私菸,並扣得吳有長所有與「大金」聯繫輸入 私菸相關事宜之衛星電話1 支,遂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吳有長MARYONO 、SUHARN0 、張福座孫文山(下稱 被告5 人)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本院準備程 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 審判程序。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並無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傳聞法則 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5 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白承認(見 院卷第77頁、第84頁背面、第85頁),並經證人即新金豐8 號船之船工郭智信孫文超黃信智蔡明輝蔡瑞章、陳 佑發、蔡明山孫嘉鴻孫培倫林宥翔郭智育等於警詢 及偵查中(見警卷一第24至26、30至33、40至43、48至50、 54至57、61至65、69至72、77至80、85至89、94至96、100 至102 頁;偵卷二第4 至18、20至23、26至32、34頁)、證 人即日安升油輪上印尼籍船員BUDIMAN ARISIAH 於警詢證述 綦詳(見偵卷一第81至83頁),復有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刑事 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查獲 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現場蒐證照片(見警卷 一第104 至115 、117 、122 至137 、254 至273 、280 至 303 頁;警卷五第36至43頁;偵卷一第239 頁)、新金豐6 號船、新金豐8 號船之租賃契約書(見警卷一第138 至142 頁)、內政部移民署船員名冊、申請書、船員名單、日安升 輪基本資料、高雄港船舶進出港次數及時間統計表、臺灣港 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港灣港務業務費用通知單、 被告MARYONO 之資格證書、日安升輪航次明細(警卷二第19 5 至253 頁;警卷五第52頁)、高雄港務警察總隊港口中隊 106 年10月13日查獲日安升號油輪走私菸品案職務報告(警 卷五第1-1 頁)、GOOGLE地圖資料(見院卷第60頁)等在卷 可稽,並有衛星電話1 支、如附表一、二所示私菸等物扣案 足參,足認被告5 人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5 人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未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品即屬私菸,菸酒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所謂之「輸入」,係指自國外 將私菸運輸進入我國領土或領海者而言。再者,中華民國領 海及鄰接區法第3 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 至其外側12浬間之海域」。查本案被告吳有長指示日安升油 輪接駁私菸地點係在東經120 度、北緯18度,此海域鄰近菲 律賓呂宋島西北方,有GOOGLE地圖資料1 紙在卷為憑(見院 卷第60頁),顯然不在我國12浬領海範圍內,故被告5 人自 我國領海以外之前述海域將私菸運輸進入我國高雄港中,該 當菸酒管理法第46條所稱輸入私菸甚明。核被告5 人所為, 均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 項之輸入私菸罪。被告5 人與



綽號「大金」之成年男子間,具有事實欄所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5 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擅自輸入私菸,除影響政府稅收外,非法進口者尚得以低價 促銷未經檢驗之菸品圖取暴利,對於依法進口菸品之業者構 成不公平之競爭,且因私菸來源不明,對於消費者之保護也 有所欠缺,所為俱屬不該;惟念及其等於本院審理中均坦認 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復考量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私菸雖數量非微,然尚未流入市面即遭檢警及時全數查獲, 幸未造成具體實害;暨斟酌被告吳有長擔任日安升油輪管事 、負責與「大金」聯繫接駁私菸事宜後,指示被告MARYONO 駕駛日安升油輪前往接駁私菸,而被告張福座孫文山則係 等待日安升油輪進入高雄港後,再另行駕船前往裝載私菸之 分工方式;又被告5 人僅係負責易遭警查獲之底層運輸者, 非主要得利之人,犯罪可責性均較幕後主使者即綽號「大金 」男子為低;並參酌被告吳有長自述國中畢業智識程度及家 境貧寒之生活狀況(見警卷二第3 頁)、被告MARYONO 自述 高中畢業智識程度及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卷二第56頁 )、被告SUHARN0 自述高中畢業智識程度及家境小康之生活 狀況(見警卷二第68頁)、被告張福座自述國中畢業智識程 度及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見警卷一第3 頁)、被告孫文山 自述高職畢業智識程度及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卷一第 13頁),兼衡其等前科素行、犯罪動機、所得利益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又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MARYONO 、SUHARN0 均為印尼籍之外國人,且其等係因輸入私菸之非 法目的進入我國,並因輸入私菸罪,而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宣 告,顯不宜繼續在我國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諭知 被告MARYONO 、SUHARN0 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予以 驅逐出境。
五、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規定之部分條文業於104 年12 月30日修正公布,並均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又為解決刑法與其他特別法律間關於沒收規 定適用之法律競合關係,於刑法第11條亦規定:「本法總則 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另依本法查獲之私



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 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 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 沒收或沒入之,於106 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自同日施行之 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菸酒管 理法前揭規定,相對於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屬「其他法律 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私 菸1,1320箱又32條,共計5,660,320 包,均係被告5 人未依 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已如前述,依修正後菸酒管 理法第57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隨 同於被告5 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扣案衛星電話1 支,係被告吳有長所有供與「大金」聯繫輸 入私菸相關事宜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吳有長於本院審理 中供明在卷(見院卷第78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 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隨同於被告5 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㈢被告吳有長於106 年3 月出海接駁私菸起,迄至同年10月間 為警查獲止,自綽號「大金」之男子以每月5 萬元之方式收 受輸入私菸之報酬,共計取得40萬元(每月5 萬元乘以8 個 月)等節,業據被告吳有長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見院卷 第78頁),是前述4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財物,雖未扣案,仍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隨同於其罪責 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㈣另被告MARYONO 、SUHARN0 、張福座雖經綽號「大金」之男 子允諾輸入私菸成功即支付報酬;而被告孫文山亦經張福座 承諾輸入私菸成功後支付報酬,然因本件未及載運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私菸上岸,即為警查獲,故被告MARYONO 、SUHA RN0 、張福座孫文山未能依約定取得報酬等情,業據其等 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並互核相符(見院卷第79、80頁), 爰認定被告MARYONO 、SUHARN0 、張福座孫文山尚無犯罪 所得,併此敘明。
㈤至其餘扣案物雖經被告吳有長坦認為其所有,然均否認係供 本案犯罪使用(見院卷第82頁),復無證據證明各該扣案物 與本案犯罪關聯性,均不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 項,修正後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 項、第4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9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所犯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千萬元為限。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3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附表一:
┌──┬────────────────┬─────┐
│編號│私菸品名/成分 │數量 │
├──┼────────────────┼─────┤
│ 1 │哈洛活性碳濾嘴香菸 │9,500包 │
│ │(焦油:8毫克、尼古丁0.6毫克) │ │
├──┼────────────────┼─────┤
│ 2 │哈洛活性碳濾嘴香菸 │10,500包 │
│ │(焦油:6毫克、尼古丁0.6毫克) │ │
├──┼────────────────┼─────┤
│ 3 │ASALI硬盒【阿莎力】 │20,000包 │
│ │(焦油:6毫克、尼古丁0.6毫克) │ │
├──┼────────────────┼─────┤
│ 4 │ASALI硬盒【阿莎力】 │72,500包 │
│ │(焦油:5毫克、尼古丁0.6毫克) │ │
├──┴────────────────┴─────┤
│合計:112,500包(計225箱) │




└─────────────────────────┘
附表二:
┌──┬────────────────┬──────┐
│編號│私菸品名/成分 │數量 │
├──┼────────────────┼──────┤
│ 1 │哈洛活性碳濾嘴香菸 │1,104,460包 │
│ │(焦油:8毫克、尼古丁0.6毫克) │ │
│ │ │ │
├──┼────────────────┼──────┤
│ 2 │哈洛活性碳濾嘴香菸 │903,500包 │
│ │(焦油:6毫克、尼古丁0.6毫克) │ │
├──┼────────────────┼──────┤
│ 3 │ASALI硬盒【阿莎力】 │2,296,110包 │
│ │(焦油:6毫克、尼古丁0.6毫克) │ │
├──┼────────────────┼──────┤
│ 4 │ASALI硬盒【阿莎力】 │1,243,750包 │
│ │(焦油:5毫克、尼古丁0.6毫克) │ │
├──┴────────────────┴──────┤
│合計:5,547,820包(計11,095箱又32條) │
└──────────────────────────┘

1/1頁


參考資料
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