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偉國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07 年2 月5 日關於「過失傷害部分」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偉國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2 月 5 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廖偉國其中所涉過失 傷害罪嫌部分,告訴人吳姵縈已於本院審理時撤回告訴,本 院認為被告所涉犯該部分犯行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 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