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4號
被 害 人 梁鳳香
王遠黎
陳健明
本件被告蔡旻諺、譚鈞豪、王乃億、林炫辰、吳佑翔、田清聿、
吳柏叡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上列被害人梁鳳
香、王遠黎、陳健明均為大陸地區人民,且卷內查無送達地址,
無從送達,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14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