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3832號
KSDM,106,簡,3832,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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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博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偵字第129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為0000之子,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 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經台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於民國106 年3 月8 日以106 年度家護聲字第2 號核 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應於106 年4 月15日下午6 時前遷 出0000住所即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並於 遷出後遠離上開住所至少50公尺。詎乙○○明知上開保護令 所禁止之行為,竟仍基於違反該保護令之犯意,於106 年7 月13日下午6 時許,前往0000上開住所後徒手拍打該住 所之大門,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因0000報警處理,始 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聲羈字卷第6 頁) ,核與證人0000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台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 年度家護聲字第2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 款違反保護令 罪。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嗣於104 年6 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事實,有台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則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 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違反保護令之類型(未遠離上開住所),與被害 人之人際關聯(為告訴人之子),行為之手段(如事實欄所 載),及其犯後態度(坦承犯行),並被告生活環境及個人 品行(現年44歲,其職業、學歷、家境及前科紀錄詳如警詢 筆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除前揭成立累犯 之前案外,並多次因違反家庭暴力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 確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 款,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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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