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7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美月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7 年3 月2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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