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239號
KSDM,106,單聲沒,239,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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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賢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
聲字第2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賢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 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 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 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 年11月15日修正、105 年11月30日公布、105 年12月15日施 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 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 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 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再按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 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 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8407 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 撤銷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 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 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森克斯股 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 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Rilakkuma (拉拉熊)鑑定報告書各1 份(警卷第74、78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 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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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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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 │133件 │
│ │HELLO KITTY 行動電話護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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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美│10件 │
│ │樂蒂行動電話護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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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雙│1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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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酷│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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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拉│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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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