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72號上 訴 人 蘇裕政 蘇昭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被 上訴 人 蘇宗隣 蘇金華 蘇主國 蘇清全 蘇正雄 蘇憲平 蘇宗平 蘇志忠(原名蘇豪義) 蘇榮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因被上訴人蘇榮福未經合法送達,程序尚非完備,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下午2 時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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