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原附民字,106年度,7號
HLHM,106,原附民,7,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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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黃仁祥
訴訟代理人 黃怡真
被   告 林亞漢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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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