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原 告 黃仁祥訴訟代理人 黃怡真被 告 林亞漢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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