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董事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金上字,105年度,1號
TNHV,105,金上,1,2018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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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侯博明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談虎律師 
上 訴 人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明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游晴惠律師
被 上 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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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