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再勝發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冠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林世勳律師
被 上 訴人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錚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王韋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2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三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
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
日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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