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再字,107年度,2號
TNHM,107,聲再,2,2018022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2號
                   107年度聲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林宗宏
即受判決人     
選任辯護人 田素吉律師
      鄭智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上訴字第
540 號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4日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213 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347號),聲請再審暨停止刑罰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及停止刑罰之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
㈠107年度聲再字第2號部分: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再稱聲請人)林宗宏因廢棄物清理法案 件,對於鈞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540 號刑事確定判決,因發 現足認聲請人應受無罪判決之新證據(即①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下稱環保署》106 年9 月7 日環署廢字第1060067252號 函、②106 年9 月13日環署廢字第1060072206號函,③嘉義 縣環境保護局《下稱嘉義縣環保局》106 年12月18日嘉環廢 字第1060033193號函、④106 年12月26日嘉環廢字第106003 3268號函),依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茲說明理由 如下:
⒈聲請人林宗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 現場負責人,於102 年1 月至3 月使用林茂騰所營「○○企 業社」於101 年12月1 日與○○○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簽約購買該公司生產並檢附產品無毒檢驗 報告之「再生產品」作為聲請人所營水泥製品等之原料,○ ○○公司負責人劉松茂向聲請人及林茂騰出示該產品之無毒 檢測報告,亦告知出售的是經過環保機關核准之產品之資訊 ,聲請人將上開安全無毒之再生產品供作公共工程標案(如 管溝回填、路面鋪設等)所需之回填材料低強度混凝土(俗 稱劣質混凝土)之原料(粒料)使用(大致上是粒料、水泥 、化學摻料、混凝土用水、飛灰等配比)。因○○○公司之 來源為R 類有機性污泥,與聲請人之前所用原料來源為D 類 無機性污泥性質不同,為確定系爭再生產品是否可用,聲請 人於林茂騰與○○○公司簽約前,親自去○○○公司了解其 加工處理之流程,復以一兩台車之量,依○○公司內部生產



流程請品管人員做出試體,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證 之TAF 驗體實驗室進行抗壓之強度測試,確定足以達到一般 公共工程使用低強度混凝土的抗壓強度標準(kgf/c ㎡)20 以上的基本條件,確定系爭再生產品確實堪用。聲請人確係 基於使用系爭再生產品之目的,且如前述已盡查證、並作試 體實驗成功,系爭再生產品既僅作為水泥原料之一,「形狀 」自無關宏旨,詎原判決對於聲請人有利之事證均不採信, 認放置於○○公司公司水泥廠區內之土堆,呈污泥狀、有臭 味,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核准、管制再利用設備使用過程中產 生之空氣污染物之規範:「○○○103 年固定污染源操作許 可證之許可條件製程圖」,判定系爭產品並非○○○公司完 成製程之成品,屬廢棄物,及林茂騰(原名林誌慶)與○○ ○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僅是製造合法之假象,聲請人所稱主觀 上不知係屬廢棄物,尚非可信等理由,因而判處聲請人有期 徒刑2 年確定,顯屬錯誤。蓋依據環保署106 年9 月7 日以 環署廢字第1060067252號函之新證據明確指出,應依據主管 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認定有關事業之製程 產出物應屬產品或廢棄物;相關認定文件應以與廢棄物有關 之內容為準,不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核准之固定污染源操作 許可證內容影響或受限。倘若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劃書」製程流程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核准之固定污染 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不一致時,當以與廢棄物有關之內容即「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內容之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 衡流程圖為認定標準,亦即,認定成品與否,應以此流程圖 作為唯一標準,不得恣意以其他標準取代之。惟原判決判定 系爭再生產品為廢棄物者,卻是以○○○公司103 年固定污 染源操作許可證的許可條件製程圖為準,顯與環保署106 年 9 月7 日環署廢字第1060067252號函釋所稱「有關事業之製 程產出物應屬產品或廢棄物,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 棄物清理計劃書』為準,另相關認定文件應以與廢棄物有關 之內容為準,尚不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核准之固定污染源操 作許可證內容影響或受限」之判斷標準相違,原判決認定事 實之前提要件確係錯誤。
⒉再者,環保署106 年9 月13日環署廢字第1060072206號函釋 略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之事業』應檢具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劃書內容包括事業之基本資料、主要原料或添 加物使用情形、產品產出情形‧‧‧及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 等。事業應依實際營運情形填報前述資料,經審查機關核准 後,依核准內容進行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等



行為。有關事業製程產出物得否認定為產品一事,應先釐 清其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及第2 條之1 所定義之廢棄物 範疇,並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之審查機關依本署100 年 5 月9 日環署廢字第1000036827令製程產出物之認定原則, 同意將該項產品資訊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中,即可 認定該製程產出物產品;惟事業產出物如有廢清法第2 條之 1 所列情形,則認定屬廢棄物。綜前所述,本案再利用機 構業已登記檢核通過且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若依前開說 明規定審查通過,再利用機關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製程 產製之產出物即可定為該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案再 利用機構製程產出物倘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具市場經濟價值 者,自不符合廢清法第2 條第1 項第4 款之態樣,惟其產出 物是否為廢棄物,貴局仍應依廢清法第2 條及第2 條之1 之 定義,本權貴依個案事實認定。」,依上開函釋說明可知, ①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之事業」,應檢具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劃書(內容包括事業之基本資料、主要原料或 添加物使用情形、產品產出情形‧‧‧及製程質量平衡流程 圖)送審查機關核准後營運;②事業應依核准機關核准內容 進行廢棄物再利用行為;③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之審查機 關依環保署100 年5 月9 日環署廢字第1000036827號令製程 產出物之認定原則,同意將該項品資訊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 理計劃書中,即可認定該製程產出物為產品。上開函釋明確 指出事業製程產出物得否認定為產品,其標準是依經審查機 關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內容的「事業製程過程之製程 質量平衡流程圖」進行再利用行為,並將該項產品資訊登載 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中,即可認定該製程產出物為產品 ,且該製程產出物須非屬廢清法第2 條及第2 條之1 定義之 廢棄物。本案○○○公司為合法之廢棄物再生業者,○○○ 公司101 年間檢具之廢棄物清理計劃書已登載「其他耐火材 料品(代碼230499)」為其產品,業經審查機關核准通過。 ○○○公司依據審查機關101 年2 月15日核通過之事業製程 質量平衡流程圖、101 年4 月16日核准通過之事業製程質量 平衡流程圖,依核准內容進行廢棄物再利用行為將其合法收 集有機廢棄物加入水泥、藥劑等拌合作業程序。又系爭再生 產品,經做成試體,足為一般公共工程低強度混凝土之原料 使用,即具有市場經濟價值,非違法使用;且業經檢測未含 重金屬,而安全放置於聲請人合法經營之水泥廠區內,絕無 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俟標到工程即可進入相關製程,顯非 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之1 定義之「廢棄物」至明。 ⒊聲請人並非無故於公司廠區內堆置系爭再生產品,而是政府



公共工程之採購案公告時間本無固定,「102 年1 月至3 月 間」恰無此類採購案,故聲請人至102 年5 月間始標到工程 ,原欲以系爭再生產品尚作原料使用,因環保人員調查而暫 停,方使用舊有材料工作,此有○○公司與○○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102 年5 月20日○○市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線工程 第二標預拌混凝土合約、○○公司與○○營造有限公司102 年6 月28日嘉義- 竹崎- 奮起69kv線#5連接站暨出口管路土 建工程拌混凝土合約可證。且聲請人為年營業額達上億元之 預拌混凝土合法廠商,父子在地經營數十年之久,○○公司 於101 年銷售與本案同性質之低強度混凝土1 萬5881立方公 米,金額為1270萬1691元,而一般混凝土銷售11萬7473立方 公米,金額為1 億6822萬6657元,堪證倘無環保人員調查本 案,依聲請人正常營運狀況,僅千餘噸之系爭再生產品早已 於公共工程用畢,原判決不察,謂聲請人堆置廢棄物意以賺 取運費32萬元,實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⒋聲請人於二審所提出之(二審卷一第461 頁所示)事業製造 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雖係○○○公司於101 年自行 提出之流程圖申請資料,然亦屬審查機關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已核准其申請者,包含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事業製造過程之 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等內容,此觀之嘉義縣環保局101年4月 16日嘉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字號Z00000000000) (二審卷一第423-425、461頁),說明二「貴公司應依本局 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確實 辦理」等語暨○○公司於101年10月1日發函請求該環保局提 供其於101年4月16日核准○○○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乙節,亦可證明嘉義縣環保局照准其申請案,經由拌合作 業完成者,亦屬成品。
⒌為求明確,○○公司於106 年12月11日函詢嘉義環保局,該 局104 年10月22日嘉環廢字第1040024911號函所提供○○○ 再生公司101 年申請案文件是否即屬其所照案核准。經該局 以106 年12月18日嘉環廢字第1060033193號函覆內容:「說 明一、復貴公司106 年12月11日○字第1061211001號函。二 、經查本局以104 年10月22日嘉環廢字第1040024911號函提 供內容,分述如下: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19頁)以10 1 年4 月16日嘉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在案。㈡固定 污染操作許可內容以101 年9 月3 日府環字第1010008375號 函核准在案」等語,足證嘉義縣環保局104 年10月22日嘉環 廢字第1040024911號函所言提供○○○101 年申請案文件, 或係承辦人誤載,因而影響事實審法院之判斷,然該局確實 以101 年4 月16日嘉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101 年9 月



3 日府環字第1010008375號函分別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回定污染操作許可證在案。另亦可證明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固定污染操作許可證分屬不同法律管制,目的不同 ,所司單位不同,故以不同核准函核准之。
⒍再者,聲請人於106 年12月12日函請嘉義縣環保局提供○○ ○公司於101 年4 月9 日申請、該局以同年4 月16日嘉環廢 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核准字號:Z00000000000)之事 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該函附件即說明三之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劃書書面異動備查表,俾便瞭解申請案及核准情形,經嘉 義縣環保局於106 年12月26日函覆,該函說明二略稱:「‧ ‧‧本局以101 年4 月16日嘉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 准○○○再生公司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一案之文 件。㈡本局以101 年4 月116 日嘉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 檢附○○○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書面異動備查表在 案。‧‧‧」等語,經核對上開函文之附件共有20頁,該局 核准○○○公司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一案之文件 計19頁,與該局於104 年10月22日函附之○○○公司申請之 資料19頁相同,其中第17頁即為二審卷一第461 頁所示之事 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經拌合後之製程產出物 即屬成品。另附件第20頁之異動備查表明各異動項目,其中 異動項目三之「產品製程或使用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業經完整查核通過,同意備查在案。
⒎綜上所述,依據上開4 項新證據,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 各項證據資料,例如再生產品買賣契約書、系爭再生產品無 毒之檢測報告、○○○公司負責人劉茂松出售產品之證詞、 負責拌合作業之2 名證人證詞、二審卷一第461 頁經審查機 關核准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拌合後不須經成型作業,即 屬成品)、以系爭再生產品為試體,達抗壓強度標準報告、 ○○公司101 年銷售額等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觀察,足以動 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基礎,並可認將足以影響本件受 判決人即再審聲請人有應受無罪判決之情形,實有必要開啟 再審,確認再審聲請人之清白,爰提起本件再審並請求停止 本件刑罰之執行。
㈡107年度聲再字第18號部分:
⒈發現嘉義縣環境保護局106 年12月18日嘉環廢字第10600331 93號函(聲證1)之新事實、新證據:
再利用機構要成立,一定要有「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且 一定要有「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因為再利用機構就是廢棄 物清理法第31條所規定公告之事業,我們來看看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540 號卷



一第341 頁,就是「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而同卷第427 頁,這是嘉義縣環保局發函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函文 ,裡面的內容,就是當時101 年嘉義縣環保局核准給○○○ 公司的「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的 文件內容,所以○○○公司當時向嘉義縣環保局申請的「再 利用者登記檢核表」、「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固定污染 源操作許可」,都是獨立的,因為我們可以看到鈞院104 年 度上訴字第540 號卷一第427 頁,開宗明義,清清楚楚地寫 了這是檢送給○○公司的資料,而這些資料就是「嘉義縣環 保局於101 年當時准許○○○公司的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和固 定污染源操作許可的資料」,從同卷的第427 頁至第497 頁 ,上面都蓋有嘉義縣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的戳章,且蓋有騎 縫章,毫無疑義的,這些都是經過嘉義縣環保局所核准的申 請文件資料,我們可以知道,同卷的第427 頁至第466 頁, 所有資料的左上角,都寫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但從第 467 頁至第497 頁,就變成固定(空氣)污染源操作許可的 所有書面資料,這個在環保界非常簡單已明瞭的東西,有問 題,可以打電話給環保署或環保局請教這個問題,就可以知 道本案的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真的有經過嘉義縣環境保護 局核准在案,即如聲證1 上嘉義縣環境保護局該函說明二之 ㈠明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19頁)以101 年4 月16日 嘉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在案。故此新事實與新證據 ,足認受有罪判決之聲請人林宗宏應受無罪之判決。 ⒉有關事業之製程產出物應屬產品或廢棄物,應依主管機關核 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為準:
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 年9 月7 日以環署廢字第10600672 52號函(聲證2 ) ,在說明二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寫了「有關 事業之製程產出物應屬產品或廢棄物,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為準」,所以是不是廢棄物,當然依 據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來做認定,且從104 年度上訴字第540 號卷一第353 頁,這裡是「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裡面的資 料,倒數第三行最末三字寫「半成品」,而同卷第475 頁及 477 頁,這裡是「固定污染源許可資料」,製造程序都寫「 防火建材、防火隔間板、保溫材料」,這和在廢棄物清理計 畫書內之同卷第461 頁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 所分為「成型作業區」與拌合機後直接成品,而此成品即為 「防火建材、防火隔間板、保溫材料」,可以非常清楚的知 道,在「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的半成品」規定和固定污染源 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的質量平衡流程圖規定「防火建材、防 火隔間板、保溫材料」,互相輝映融為一體。




②綜上,一家公司(或工廠)內的東西,是否屬於事業廢棄物 ,應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為認定,檢察官在偵辦案 件,法官於審理案件時,遇到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最大要釐 清就是要偵查或審理是否屬於「一般事業廢棄物」,常常在 這個點上申論做縝密的調查與審理,但囿於傳喚環境保護局 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承辦人員到庭作證,該作證人員對於交 互詰問所詢問的問題,僅能做片面的回答,說實在話,法官 與檢察官及律師,除非之前就已經有承辦環保相關案件之豐 富經驗,不然無法全面綜觀全場而駕馭自如,是否廢棄物, 理應以「無價值之廢棄物,去了該去的地方就不是廢棄物, 即使有價值之物,去了不該去的地方就是廢棄物」,況「再 利用者登記檢核表」、「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固定污防 制許可」等三項在「再利用機構」非常重要的三樣東西,分 別有不同之判別與依據,而非常重要就是廠內所生產出來的 東西,究竟屬於產品或廢棄物,則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 條規定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辦理 ,記載在此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上所認定為事業廢棄物則為事 業廢棄物,非記載在其內者,則不屬之,既不屬於事業廢棄 物,反面解釋則屬產品,此為的論無疑,且有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106 年9 月7 日環署廢字第1060067252號函(上開聲證 2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嘉義市環保局)106 年 9 月19日嘉市環廢字第1060055581號函(聲證3 )附狀可稽 ,足徵上開所述洵屬有據。從而,益徵原判決未論及此新事 實與新證據,呈請鈞長高抬貴手,就此攸關高蓋然性足以推 翻原確定判決重要證據予以審認。
㈢聲請人所提出上開再審事由,基於合理、正當之理由,懷疑 原已確認之犯罪事實並不實在,可能影響判決之結果或本旨 ,呈請鈞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且准予再審之裁定,因聲請 人林宗宏有應受判決無罪之蓋然性存在,原確定判決所宣告 之刑罰,為保障人權及因刑之執行而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 停止其執行。
二、聲請人提出環保署106 年9 月7 日環署廢字第1060067252號 函、106 年9 月13日環署廢字第1060072206號函之新證據部 分:
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 ,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 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原因」,係指據以聲請再審 之同一原因事實而言。至於是否為同一原因事實,則應就再 次聲請再審之事由及其提出之證據方法,與之前已為實體上



裁定駁回之聲請互作比較,倘聲請再審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出 之證據方法彼此相同者,即屬同一原因事實,固不得更以同 一原因聲請再審;反之,若其後之再審聲請與之前再審聲請 之原因事實或證據方法有一不同者,即難認屬同一原因事實 ,自不受上開不得重行聲請再審之限制(最高法院103 年度 台抗字第405 號裁定要旨參照)。本件聲請人以環保署106 年9 月7 日環署廢字第1060067252號函、106 年9 月13日環 署廢字第1060072206號函為新證據,聲請再審。惟查,聲請 人前曾以提出新證據即環保署106 年9 月7 日環署廢字第10 60067252號函、106 年9 月13日環署廢字第1060072206號函 為理由向本院聲請再審,業經本院審理後認無再審理由,以 106 年度聲再字第52、8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此有 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聲請人 復以同一理由向本院聲請再審,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 2 項規定,此部分之聲請,難認適法。
三、聲請人提出嘉義縣環保局106 年12月18日嘉環廢字第106003 3193號函、106 年12月26日嘉環廢字第1060033268號函、嘉 義市環保局106 年9 月19日嘉市環保廢字第1060055581號函 之新證據部分: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因發現新事實 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 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同條第3 項規定:「 第1 項第6 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 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 據。」即所謂發現之新事實、新證據,不以該事證於事實審 法院判決前已存在為限,縱於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 實、證據,亦屬之。惟須就該事證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 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觀察,認為足以動搖原 有罪之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 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始得聲請再審。申言之,各項新、 舊證據綜合判斷結果,不以獲致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 實,應是不存在或較輕罪名之確實心證為必要,而僅以基於 合理、正當之理由,懷疑原已確認之犯罪事實並不實在,可 能影響判決之結果或本旨為已足。但反面言之,無論新、舊 、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評價結果,如 客觀上尚難認為足以動搖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即無准 許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906 號裁定)。 ㈡經查:
⒈本案經本院原判決審理結果,認聲請人有原確定判決事實欄



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 認聲請人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及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且聲請人係一行為觸犯 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量處聲請人有期 徒刑2 年。已於判決理由中詳述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 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且對於聲請人否認犯罪所辯 各節何以不足採取,亦已依憑卷內證據資料,於理由內一一 詳為指駁說明,所為論斷說明,核與卷內訴訟資料悉無不合 。是原審本其自由心證對證據予以取捨及判斷,並無違背一 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情事甚明。
⒉○○公司向嘉義縣環保局申請提供該局104 年10月22日嘉環 廢字第1040024911號函之附件(101 年度事業廢棄物清理計 畫書《19頁》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內容《17頁》之申請文 件資料影本,是否經核准乙案,經嘉義縣環保局以106 年12 月18日嘉環廢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回覆○○公司,並於說 明二敘明暨檢附○○○公司101 年度所申請之事業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19頁)及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17頁)之 申請文件資料影本(共36頁);另聲請人於106 年12月12日 申請嘉義縣環保局提供○○○公司於101 年1 月9 日申請廢 棄物再利用記檢核(申請序號:0000)乙案之申請及該局核 准之各相關文件、該局101 年4 月16日嘉環廢字第00000000 00號函核准(核准字號:Z00000000000)之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及該附件即說明三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面異動備 查表乙情,經嘉義縣環保局以106 年12月26日嘉環廢字第10 60033268號函覆聲請人,並於說明二敘明即檢附該局101 年 4 月16日嘉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公司申請事 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一案之文件(19頁)、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書面異動備查表(1 頁),固有嘉義縣環保局10 6 年12月18日嘉環廢字第00000000000 號函、106 年12月26 日嘉環廢字第1060033268號函各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 149-151 、153-193 頁)。惟上開○○○公司廢棄物再利用 記檢核(申請序號:0000)、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事業廢 棄物清理計畫書書面異動備查表,僅係用以規範○○○公司 應依已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執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之製程;再者,觀諸嘉義市環保局106 年9 月19日嘉市環保 廢字第1060055581號函文內容,僅係說明要認定為「再利用 產品」或「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及第2 條之 1 之定義,由個案事實認定之。則○○○公司之製程產出物



應屬「再利用產品」或「廢棄物」等情,仍應依個案事實認 定,並非謂出自於○○○公司之物品即係「再利用產品」, 而非「廢棄物」。則縱認上開嘉義縣環保局嘉義市環保局 函文係屬新事實或新證據,但顯然不足以對原確定判決之事 實認定產生合理之懷疑,而不具證據之確實性(或稱顯著性 )甚明。
⒊又聲請再審意旨以上開嘉義縣環保局106 年12月18日、106 年12月26日函文、嘉義市環保局106 年9 月19日函文為新證 據,結合先前已經存在之卷內各項證據資料,包括再生產品 買賣契約書、系爭再生產品無毒之檢測報告、劉茂松出售「 產品」之證詞、負責拌合作業之證人黃玠稜游頌葦之證詞 、「甲流程圖」、嘉義縣環保局101 年2 月15日檢核無誤通 過函文及「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系爭再 生產品為試體達抗壓強度標準報告及○○公司101 年銷售額 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觀察,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 之基礎,並可認將足以影響聲請人有應受無罪判決之情形云 云。然,上開聲請人提出之嘉義縣環保局函文、嘉義市環保 局函文,於本案○○○公司再利用產出物是否為產品或廢棄 物之認定,顯無實質上之影響,自不足以對原確定判決之事 實認定產生合理之懷疑,而不具證據之確實性,已詳如前述 。而前述再生產品買賣契約書、劉茂松出售「產品」之證詞 、「甲流程圖」、嘉義縣環保局101 年2 月15日檢核無誤通 過函文及「事業製造過程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及系爭再 生產品為試體達抗壓強度標準報告等證據,已據原確定判決 予以實質判斷,而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見原確定判決第 8-11、15-2 2頁)。另系爭再生產品無毒之檢測報告(見本 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2 號卷第197 頁),其採樣日期為101 年11月1 日,報告日期為101 年11月14日,顯在本案原確定 判決認定之犯罪時間,即102 年1 月至3 月間之前,且送驗 樣本是否有毒,與前述○○○公司再利用之製程產出物,是 否為前述成品「防火建物、防火隔間板材」,亦屬二事;至 證人即○○○公司之挖土機司機黃玠稜雖證稱:99年開始在 ○○○公司擔任挖土機司機,做了3 年,紙漿及紡織污泥運 進來後,會放到2 個地面之大桶子,伊再用挖土機把它挖到 攪拌桶內,再放水泥及石灰進去,攪拌後卸到地上,再用挖 土機鏟到外面曬乾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2 號卷第 323 頁之訊問筆錄),及證人即○○○公司之挖土機司機游 頌葦固證稱:100 年開始在○○○公司擔任挖土機司機,做 了快2 年,紙漿及紡織污泥運進來後,會放到2 個地面之大 桶子,伊再用挖土機把它挖到攪拌桶內,再放水泥及力安東



之紅色或白色粉末進去,攪拌後經過輸送帶送到外面,堆置 曬乾,讓水分流掉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2 號卷第 324 頁),然縱認其2 人證述屬實,仍無從確認其2 人證述 加入水泥及石灰等物之該批產製品,與聲請人所購得係屬同 批,且反證○○○公司就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顯未依經核 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流程圖,將再利用之製程產出物,送 至「成型作業區(E006)」以鋼模為成型作業,自不符合經 核准之流程圖所稱之成品「防火建物、防火隔間板材」甚明 ;又聲請人雖提出○○公司101 年銷售額資料、預拌混凝土 合約(見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2 號卷第135 、325-330 頁 ),辯稱○○公司於101 年1 至12月份,關於低強度混凝土 ,銷售額為12,701,691元,而一般混凝土銷售高達168,226, 657 元,不會為僅32萬元之清運代價,而將一般事業廢棄物 置放在廠區內云云,然此與聲請人是否有原確定判決認定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並無必然關係。綜上,縱將上述 嘉義縣環保局嘉義市環保局函文,與前揭系爭再生產品無 毒之檢測報告、上述證人黃玠稜游頌葦之證詞及○○公司 101 年銷售額資料等證據予以綜合判斷,顯無法產生合理懷 疑,而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上揭聲請意旨所提出之所謂新證據及抗辯 理由,不論單獨或係其本身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 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觀察,並不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 ,而為聲請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 決,無法使人因此產生合理懷疑,或業經原確定判決本於論 理法則、經驗法則予以取捨及判斷,聲請人僅係對此持相異 評價,或徒憑己意對已經審酌之相關事實再為對己有利之詮 釋,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聲請再審之 要件。是以,聲請人執前揭再審理由及所附證據聲請再審, 核屬一部分不合法,一部分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又聲請人 同時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部分,因其聲請再審部分既經駁回 ,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第434 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