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嘉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嘉育犯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本案受刑人魏嘉育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決確定在案,有 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為受刑人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合法有據,爰審 酌受刑人所犯之罪質,並其犯罪性格,及其他一切情狀,裁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