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陳光助
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南投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
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所為106年度建再易字第 3號民事裁定
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玆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
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