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107年度,9號
TCHV,107,再易,9,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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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林棟明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周德福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1,242,460元,應徵裁判費20,062元,未據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
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
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其餘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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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