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6年度,11號
TCHV,106,重上更(一),11,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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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廖紹欽 
訴訟代理人 葉柏岳律師
      洪鈺婷律師
被上訴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106年3月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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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