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廖紹欽
訴訟代理人 葉柏岳律師
洪鈺婷律師
被上訴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106年3月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