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6年度,568號
TCHV,106,抗,568,201802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568號
抗 告 人 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秀元林晉榮林晉宏林晉源李秀蓮
林彥仁、林崇仁、林詩涵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2594號),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
因不服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救字
第141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業於訴訟救助聲請狀中敘明無資力及 遭重大經濟變遷之事實,並提出相關書證以資釋明,復由何 昆霖出具保證書,並非無附上可供調查之證據,已符合聲請 訴訟救助之要件,原裁定駁回本件聲請,顯有違誤,爰提起 抗告云云。
二、按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 望為要件,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自明。依同法第 109 條第3 項規定,關於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救助之 事由,固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 代釋明。惟如已查明當事人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雖其 已取具上項保證書,亦無准許訴訟救助之餘地,最高法院68 年台聲字第158 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雖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提出何昆 霖所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但查,抗告人名下尚有坐落臺 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52 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全部),以公告現值計算,價值高達新臺幣(下同) 1129萬9000元,有原審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 明細表、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附卷可稽。且依前開謄本所示 ,上開土地並無任何限制處分之登記,足見得由抗告人自由 處分。抗告人雖謂:上開土地遭相對人林秀元等侵占蓋屋, 致無法自由處置出售云云,並提出現場照片為證,惟縱認相 對人林秀元確有侵占上開土地之事實,但土地遭他人侵占, 並不會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處分權能,抗告人上開所辯,即 不可採。又查,抗告人應繳納之訴訟費用為6,940 元,業經 本院調取原審106 年度訴字第2594號案卷核閱無訛(見該案 卷第60頁),金額非鉅,顯為抗告人之財力所能負擔,是以 抗告人並非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者,洵堪認定。依前揭說明 ,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即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從而,原



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與本院不同,但結論並無 二致。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 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 1 第1 項、第449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