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8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順鴻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順鴻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順鴻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 條第一、二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 107年2月2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07年3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