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1746號
TCHM,106,上訴,1746,2018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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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7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倉
選任辯護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746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 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 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國倉(下稱上訴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部分,其最重本刑 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係上開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 罪,是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關施用第二級毒品 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 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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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