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52號
TPHV,107,聲,52,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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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乾
聲 請 人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惟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11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5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 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 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 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因聲 請人資產不足,現暫無資金可再繳納訴訟費用云云,惟未提 出能即時調查之調據,以釋明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 事實為真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林鳳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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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