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賴皇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探索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經營保證金支票等事件(107年度重上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
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
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
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如未依限補正
,即以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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