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7年度,18號
TPHV,107,再易,18,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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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王進興
      江祥溢
      王冬貴
再審被告  陳含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聲明請求
:㈠廢棄本院106年度上字第489 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
。㈡再審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
土地(下稱816 地號土地)上門牌新北市○○區○○00鄰00號建
物如原確定判決附圖編號816(1)所示部分、面積155.35平方公
尺拆除,返還土地予再審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再審原告
請求返還816 地號土地部分,按原確定判決起訴時之交易價值定
之,查816地號土地於原確定判決起訴時之民國105年1 月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100 元(見原確定判決一審卷
第1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萬7,635 元(計算式:
155.35×6,100=947,635),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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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