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6年度,45號
TPHV,106,上更(一),45,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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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45號
上 訴 人 乙OO 
訴訟代理人 鄒志鴻律師
複 代理人 彭若晴律師   
被 上訴人 甲9   (姓名住址詳當事人姓名、住所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9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6號第一審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2年度侵附民上字第9號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後,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
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並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4年度侵
附民上更㈠字第4號),本院於107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 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 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 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 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法院 依前項規定使用代號者,並應作成該代號與被害人姓名對照 表附卷,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 、第2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甲9(下稱甲9)主張上訴人 乙○○(下稱乙○○)侵權行為之事實,涉及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之性侵害犯罪,爰依前開規定,將甲9之 身分資訊以甲9表示,並將其詳細身分識別資訊附卷,合先敘 明。
二、甲9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乙○○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甲9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前所提書狀則以: ㈠伊於民國100年7月21日凌晨某時,與訴外人甲10(姓名住址 詳當事人姓名、住所對照表)及乙○○同往Spark夜店飲酒 作樂後,乙○○乃邀約伊及甲10至其位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26樓之1雲頂大樓住處(下稱雲頂大樓),伊 及甲10至雲頂大樓後,即分別因不明原因、酒醉而精神狀態 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詎乙○○竟 將伊及甲10帶至其房間內,接續於同日凌晨3時3分、20分、 35分、57分及4時29分、44分許,未得伊及甲10之同意,無故 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及以其所有如本院10 4年度侵上更㈠字第23號刑事判決(下稱刑案更㈠審)附表 (下稱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下稱手機),以錄影或 照像之方式竊錄其將對伊及甲10為猥褻行為、性交之非公開 活動及伊、甲10之身體隱私部位;再於此期間,利用伊及甲10 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 不知或不能抗拒,先分別脫去伊及甲10之衣物,接續撫摸、 搓揉、吸吮伊之乳房而為猥褻行為,再以其陰莖插入伊之陰 道內而性交得逞;乙○○於100年7月21日凌晨共計竊錄其對 伊、甲10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伊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共5部 ,伊及甲10祼露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照片3張,並將前開影片 、照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下稱電腦)內; 又乙○○趁伊酒醉意識模糊之際對伊性交,係以故意不法之 行為,侵害伊之貞操權;另乙○○竊錄上開性交之非公開活 動及伊身體隱私部位,亦侵害伊之隱私權,爰依侵權行為法 則,請求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等語。
㈡甲9於原審(即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6號,下稱原審)係起訴 請求乙○○賠償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包括貞操權、身 體權1000萬元及隱私權、名譽權2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 延利息;原審判決乙○○給付255萬元(貞操權180萬元、隱 私權75萬元)及自10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 息,並駁回甲9其餘之訴。乙○○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甲9 就其敗訴部分未據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經本院(即 102年度侵附民上字第9號,下稱前審)判決駁回乙○○之上 訴。乙○○再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即104年度 台附字第33號)發回本院更審(即貞操權180萬元、隱私權 75萬元,合計255萬元)。
㈢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乙○○則以:
㈠觀諸影片勘驗結果,其中100年7月21日上午3時35分8秒部分 ,顯示伊持續以陰莖插入甲9下體為性交行為後,甲9陸續有發 出無法辨識意義聲音、抬腳及抬頭等動作,其中100年7月21 日上午3時57分35秒部分,顯示在伊對甲9為性交行為之前扳 開甲9雙腿,並以身體向下壓時,甲9有說:「Oh, my gosh」



,嗣伊起身趴在甲9身上親吻甲9乳房時,甲9有抬頭動作,及至 伊以陰莖插入甲9下體為性交行為後,甲9有用右手推伊左肩, 並以雙手數次推伊胸部、雙手交叉放在自己胸前、雙手伸向 前推伊及雙手環抱伊之頸部及背部等動作,及至伊自甲9下體 抽出陰莖離開床上,甲9有起身,伊對甲9說「睡覺」,甲9隨即 起身坐在床上說:「What the fuck」、「Do you fuck me ?」,伊說:「No, no, no」,甲9即下床後向伊說「Shit」 ,足見甲9似尚非陷入無意識或對外界事物完全無反應之狀態 ,況其中100年7月21日上午3時57分35秒部分錄影結束之際 ,甲9起身坐在床上說:「What the fuck」、「Do you fuck me?」,並下床後向伊說「Shit」等語,堪認已知伊與其為 性交,且若甲9並無意願為性交,何以在自行離開房間後,並 未對外求助、離開伊之住處或向在場友人甲10求助,反觀其 中100年7月21日上午4時44分20秒部分,甲9復出現在伊之房 間內並躺在床上,核與吾人一般所知悉遭人性侵害之事後反 應大相逕庭。況經刑案原審函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下稱 臺大醫學院)後表示:「單由錄影、錄音影片檔案內容無法 判定影片中與乙○○性交之女子是否遭下藥而昏迷或已達酒 醉之狀態」,即無法依據錄影影片內容來鑑知當時影片中與 伊性交之女子(甲9)其意識狀態究竟如何。另於刑案前審國 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復函覆稱「無 法僅以觀覽有性交、猥褻行為內容之光碟影片鑑定影片中人 員辨識理解性交行為之意識能力、精神狀態」,是伊對甲9是 否有侵害貞操權之行為,即非無疑。
㈡又我國司法實務就事涉無故竊錄他人隱私活動及身體隱私部 位,其非財產上之賠償金額自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而本件 甲9與另案女子甲12之經濟狀況相當,遭竊錄影片時間亦與甲12 遭竊錄影片時間相當,經原審判命伊給付「甲12」70萬元, 甲9請求之金額(75萬元)亦屬過高,更有將影片外流之過咎 變相歸責於上訴人之謬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乙○○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 部分,駁回甲9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查乙○○於100年7月21日凌晨某時,與甲9及甲10在其雲頂大 樓住處,趁甲9因不明原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 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接續於同日凌晨3時3分、20 分、35分、57分、4時29分、44分許,未得甲9及甲10之同意, 以錄影或照像之方式竊錄其對甲9與甲10為猥褻、性交之非公 開活動及甲9、甲10之身體隱私部位,並乘機對甲9、甲10為性交 ,乙○○因前開行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 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6727、17530、18301、20288、



202 89、20290、20291、20292、20293、20294、20295、 20296、20297、20298、20938、22303、101年度偵緝字第 1292號提起公訴,暨以101年度偵字第24976號、102年度偵 字第355 9號追加起訴,及以102年度偵字第21581號移送併 辦(下各以偵字號碼稱之),原審法院刑事庭以101年度侵 訴字第92號、102年度侵訴字第47號判決乙○○「犯竊錄非 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及「犯乘機性交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6月」(各稱刑案原審92號、刑案原審 47號,合稱刑案原審);乙○○及檢察官均不服,分別提起 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82號判決撤銷原 判決乙○○被訴對甲9乘機性交部分,改判乙○○「犯乘機性 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下稱刑案前審);乙 ○○及檢察官不服,分別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 4年度台上字第3222號撤銷刑案前審判決乙○○犯乘機性交 罪部分,發回本院刑事庭更為審理,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 度侵上更㈠字第2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乙○○被訴對甲9乘機性 交部分,改判乙○○「犯乘機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 年2月」(下稱刑案更㈠審);乙○○不服,再行提起第三 審上訴,現經最高法院審理中,有卷附原審法院101年度侵 訴字第92號、102年度侵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本院102年度 侵上訴字第382號刑事判決、本院104年度侵上更㈠字第23號 刑事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為憑(見原審卷第58至160 頁、前審卷㈡全卷、本院卷第9至71頁、第275頁),並經本 院依職權核閱刑案電子掃描卷證屬實(見本院卷第267頁) ,堪信為真正。
四、又甲9主張乙○○趁伊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 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對伊性交,係以故意不 法之行為,侵害伊之貞操權;另乙○○竊錄上開性交之非公 開活動及伊身體隱私部位,亦侵害伊之隱私權,爰依侵權行 為法則,請求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等語,乙○○則以前 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甲9主張乙○○侵害其貞操權 ,是否有據?甲9主張乙○○侵害其隱私權,是否有據?若有 ,則甲9得請求乙○○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金額各為若干(本 院審理範圍)?茲分別敘述如下。
五、甲9主張乙○○侵害其貞操權,是否有據?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如經當事人引用,則民事法院即不得恝置不



論(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94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 判例意旨參照)。
㈡甲9主張乙○○於100年7月21日凌晨某時,在其雲頂大樓住處 ,趁伊因不明原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接續於同日凌晨3時3分、20分、35 分、57分、4時29分、44分許之期間,利用伊及甲10之精神狀 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 能抗拒,先分別脫去伊及甲10之衣物,接續撫摸、搓揉、吸 吮伊之乳房而為猥褻行為,再以其陰莖插入伊之陰道內而性 交得逞等語;乙○○則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乙○○雖辯稱伊並無違反甲9之意願與其性交,觀諸影片勘 驗結果,其中100年7月21日上午3時35分8秒部分,顯示伊 持續對甲9為性交行為後,甲9陸續有發出無法辨識意義聲音 、抬腳及抬頭等動作;其中100年7月21日上午3時57分35 秒部分,顯示在伊對甲9為性交行為之前扳開甲9雙腿,並以 身體向下壓時,甲9有說:「Oh, my gosh」,嗣伊起身趴 在甲9身上親吻甲9乳房時,甲9有抬頭動作,及至伊對甲9為性 交行為後,甲9有用右手推伊左肩,並以雙手數次推伊胸部 、雙手交叉放在自己胸前、雙手伸向前推伊及雙手環抱伊 頸部及背部等動作,及至伊離開床上,甲9有起身,伊對甲9 說「睡覺」,甲9隨即起身坐在床上說:「What the fuck 」、「Do you fuck me?」,伊說:「No, no, no」, 甲9即下床後向伊說「Shit」,足見甲9似尚非陷入無意識或 對外界事物完全無反應之狀態,況其中100年7月21日上午 3時57分35秒部分錄影結束之際,甲9起身坐在床上說:「 What the fuck」、「Do you fuck me?」,並下床後向 伊說「Shit」等語,堪認已知伊與之為性交,且若甲9並無 意願為性交,何以在自行離開房間後,並未對外求助、離 開伊之住處或向在場友人甲10求助,反觀其中100年7月21 日上午4時44分20秒部分,甲9復出現在伊之房間內並躺在 床上,足見伊並未違反甲9意願與其性交云云。惟查: ⑴依甲10於刑案原審到庭證述略以:「我和乙○○認識有 7年了,我把乙○○當成乾弟弟一樣,我與甲9是非常好 的朋友,甲9與乙○○也是朋友關係,應該是我介紹的, 但沒有像我與乙○○這麼熟,乙○○與甲9之間也不是男 女朋友;100年7月21日我與乙○○在Spark夜店碰面, 我把甲9約到Spark夜店碰面,我們在Spark夜店一起喝酒 ,之後我和甲9一起去乙○○家中續攤,甲9是非常後面才 來的,甲9來可能只有喝了一杯香檳,甲9在Spark夜店時 間很短,甲9當天很清醒,當時我的意識狀態有點茫茫的



,但可以走路,我喝到有一點小暈,但是沒有很醉;我 和甲9到乙○○家後,應該有喝一杯酒,我不記得了,我 記得有拿到酒,但是有沒有喝我不記得了;我不記得甲9 有無喝酒;我是看過那些影片之後才知道有這些內容, 之前我不知道我有講這些話,有做這些事情;我的衣服 被脫掉我都不知道,所以我完全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我 記得我人生中有一幕有喝過一杯水,我不知道是那天也 不知道是什麼人,我不知道是做夢還是什麼,但那杯水 綿綿、渣渣、苦苦的,我看了影片之後才知道原來是那 杯;我不記得我和甲9是如何離開乙○○家中,但是有一 幕是我和甲9在乙○○家樓下一起在等車,當天晚上是我 送甲9回家,再繞到我自己家,因為甲9在臺北市所以比較 近,甲9在事後有跟我講『寶貝,我當天好像被下藥,不 然不可能那麼醉』,然後我說不可能,甲9就講不下去了 ;我認為不可能的原因是因為我與乙○○朋友這麼久了 ,認識7年了,如果有什麼事情早就發生了,且我和乙 ○○共通的朋友也很多,如果有怎麼樣早就發生了,認 識這麼久,心裡早就有信任存在,我信任乙○○不至於 犯罪,不會觸犯到法律;這次事情之後,我有一次有去 乙○○家吃火鍋,但我當時不知道影片中發生的事情, 乙○○說我和乙○○是比好朋友更好而且可以發生親密 關係的朋友云云,是不實在的等語(見刑案原審92號卷 ㈣第124至130頁即本院卷第45至46頁),核與甲9於刑案 前審到庭證述略以「因為那時候我朋友甲10想去乙○○ 家喝一杯,當時甲10有點醉,我擔心甲10,不過甲10很相 信乙○○,所以我就一起去了;在夜店甲10已經喝醉, 我很晚才去,我只喝一杯香檳,所以我是清醒的,到乙 ○○家時,我也是清醒的,乙○○說他家有人,叫我們 小聲一點,叫我們坐在他的床上,他倒給我們一人一杯 威士忌,我不知道自己喝了幾口,我喝了以後就完全沒 有意識,我醒來時發現乙○○在我身上,我還罵乙○○ ,若我的意識清楚,我不願意與乙○○發生性行為;我 唯一有意識,就是醒來時,乙○○在我身體裡,我起來 就是找衣服穿上,要逃離,我起來時,是頭痛欲裂,從 頭到尾就不知道什麼影片,我是昏昏沉沉的,我醒來就 是穿衣服要回家;我當天還問過乙○○有沒有對我下藥 ,乙○○說沒有,我沒有報警,是因為我不能鬧大,因 為那時候我有男朋友,我一直隱忍;事情一發生後,我 就告訴我兩個最好的朋友說等情相符(見刑案前審卷㈢ 第228至231頁即本院卷第44至45頁);又參以乙○○自



陳甲10係與伊為認識多年之友人,甲9則透過甲10而與伊結 識等語(見刑案原審92號卷㈠第169頁即本院卷第46頁 ),其等親疏有別,衡情甲9、甲10當無同意與乙○○進 行多人性行為之理;況乙○○復自陳:「(問:在上開 三部影片中,為何你都是要在甲10還沒有醒,或是他不 在的時候對甲9為性行為?)我可能會有點尷尬,我當下 可能會覺的不好意思或什麼的」等語(見刑案原審92號 卷㈠第153頁即本院卷第46頁),益見乙○○顯亦介意 甲10目睹其與甲9性交之場面,應認甲9、甲10前開所述其2 人均未同意與乙○○性交等情,尚堪採信。
⑵又依刑案原審勘驗影片並製作之勘驗筆錄(見刑案原審 92號卷㈠第147至154頁、第167至168頁、卷㈣第172頁 、刑案原審47號卷第27頁即本院卷第46至50頁),其內 容如下:
①影片「Video 12」部分:甲9、甲10均閉眼趴躺在床上 ,2人覆蓋同一條棉被,並發出睡覺呼聲,乙○○掀 開甲9、甲10身上的棉被,乙○○脫掉甲9、甲10之褲子、 內褲,使2人之下半身全部祼露,復脫掉甲9之內衣, 用撫摸及吸吮甲9之乳房,同時以手撫摸甲10之乳房, 之後乙○○以陰莖插入甲9下體為性交行為,性交過程 中,甲9均躺於床上且無發出聲音或任何自主性動作, 迨乙○○將陰莖自甲9陰道抽離後,甲9猶仍不動躺於床 上;於乙○○與甲9之性交過程中,甲10均躺於床上且 無發出聲音或任何自主性動作,迨甲10稍具意識時呼 喊乙○○英文名Justin,並問甲9於何處後,乙○○即 停止對甲9之性交行為,甲10見其與乙○○、甲9均赤裸 而質問乙○○,乙○○乃答稱「I am sorry, we just …sorry…sorry…sorry…ok」,並對甲10稱「不要偷 看我」後,乙○○即穿上褲子,甲10多次表示「I am hungry」、「我要煎蛋」、「我想吃蛋」;乙○○並 對甲10稱「Nothing with you, it's nothing with you.」、「We just have sex and that's it.」, 經甲10詢問「Who?」,乙○○稱「N0,nothing with who. Just…and I am so drunk…go sleep,go sle ep.」後,乙○○即不再對甲9為性交行為或對甲10為撫 摸乳房等行為直至甲10離開房間;期間乙○○遞一杯 飲料給甲10,謊稱係水並催促其飲用,經甲10質疑「這 好噁」,乙○○始改稱「It is alchol,it is not water」,並一直要求甲10躺下等情;由上以觀,甲9、 甲10原本躺在乙○○床上睡覺,並發出睡覺呼聲,且



乙○○對甲9、甲10脫褲子、內褲,幫甲9脫內衣時,甲9 、甲10均無任何配合之動作,足見甲9、甲10當時精神狀 態已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 不知抗拒,乙○○利用甲9、甲10處於前揭不知抗拒之 狀態,對甲9性交得逞,在對甲9性交之過程中,同時撫 摸甲10之乳房。嗣乙○○在甲10稍具意識欲從床上起身 時,旋穿上自己褲子,並向甲10解釋其剛對甲9所為與 之無關,向甲10抱歉,並拿不明液體騙稱是水給甲10喝 ,甲10質疑不是水時,乙○○即說該不明液體係酒, 並且一直要求甲10躺下睡覺等情;若甲9於事前即同意 與乙○○性交,且甲10無所謂而不避嫌與乙○○、甲9 同睡床上,乙○○豈會於甲10稍具意識時立刻穿上褲 子,並極力向甲10解釋及抱歉,甚至拿謊稱為水之不 明液體誘騙甲10飲用,嗣甲10質疑後則改稱是酒?況 甲10當時之狀況,一再表示要煎蛋、吃蛋,對於甲9與 其下半身赤祼無激烈反應,足見甲10當時顯係酒醉狀 態,不適宜再飲酒,惟乙○○仍拿「酒」供甲10飲用 ,顯然乙○○係因恐甲10意識漸漸清醒,察覺其對甲9 、甲10乘機性交之行為,始有此舉,益見甲9、甲10並未 同意與乙○○性交。
②影片「Video 13」部分:自凌晨3時20分許開始之性 交行為時,甲9閉眼不動躺於床上,而任由被告撫摸、 吸吮乳房、撫摸下體、以陰莖插入陰道為性交行為, 性交過程中,甲9均閉眼不動躺於床上且無發出聲音或 任何自主性動作;俟出現敲門聲,乙○○始停止性交 動作,甲10開門進房,並多次表示好餓,乙○○一再 要求甲10上床睡覺,並雙手抱住甲10將甲10身體移動, 使甲10趴睡躺於床上;之後甲10數次設法撐起上半身, 但2度摔倒在床下,發出聲響,之後身體搖晃地往李 宗瑞所坐椅子方向走;錄影過程中甲9始終未睜開眼睛 躺在床上等情;是甲9於乙○○性交過程中,始終閉眼 躺在床上,身體並無任何反應或動作,而甲10則難以 自床上撐起上半身,並跌倒於床下且走路搖晃,足見 當時甲9、甲10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 智缺陷相類之情形。
③影片「Video 14」部分:自凌晨3時35分許開始之性 交行為,初始甲9係閉眼不動躺於床上而任由乙○○撫 摸乳房、下體,待乙○○以陰莖插入甲9陰道內,甲9仍 閉眼不動且無出聲音或任何自主性動作,約4分鐘後 ,甲9對乙○○之性交行為,除因性交刺激所生之自然



身體反應如輕微移動手、腿、發出無法辨識意義之聲 音等情形外,甲9並無任何自主性動作或與乙○○互動 之情形,直至乙○○將陰莖自甲9陰道抽離後,甲9猶仍 躺於床上等情;足見甲9當時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 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乙○○係 利用上情接續對甲9乘機為性交。
④影片「Video 15」部分:自同日凌晨3時57分許開始 錄影,初始甲9係趴於床上不動,迨甲10呼喊其名後,甲 9始有翻身動作,乙○○扳開甲9雙腿並以陰莖插入甲9 陰道內而為性交行為,甲9方發出聲音,嗣乙○○親吻 甲9嘴唇、乳房,甲9並無任何反應或自主性動作,其後 甲9對乙○○之性交行為,除因性交刺激所生之自然身 體反應如推、移動雙手、雙手環抱乙○○頸部等動作 外,甲9並無任何自主性動作或與乙○○互動之情形, 迨乙○○將陰莖自甲9陰道抽離後,甲9方驚覺起身,李 宗瑞即對甲9稱「睡覺」,甲9以英文咒罵且質問乙○○ 是否對其性交(即Whatthe fuck! Do you fuck me? ),乙○○則說「No,no,no」,甲9辱罵「shit」;而 甲10初始亦係躺於床上不動,而任由乙○○撫摸其乳 房及下體,甲10則出現睡覺呼聲,俟乙○○欲將陰莖 進入甲10下體時,甲10將身體往後縮,乙○○方離開 甲10身體並對甲9為性交行為,此後甲10乃躺臥於床上以 英文稱「Where is…(即甲9英文名)?」、「Why are you so crazy」等語,後即躺於床上,除手拉、 拍乙○○、腳勾、手拉棉被覆蓋身體,另在乙○○對 甲9為性交時,甲10有欲起身而經乙○○以棉被覆蓋其 臉部後即倒臥於床等輕微動作外,甲10無任何過大之 肢體動作,在乙○○對其稱「Go sleep」,甲10亦無 任何言語反應或自主性動作,過程中,甲10均無力離 開現場而倒臥於床上等情;由上以觀,乙○○撫摸 甲10乳房時,甲10並無任何反應,並有睡覺呼聲出現, 足見當時甲10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 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乙○○乘機欲對甲10性 交,然因甲10身體往後縮而作罷。而乙○○對甲9性交 一段時間後,忽然將其陰莖抽離甲9之陰道,甲9隨即起 身,乙○○對甲9說「睡覺」,甲9以英文咒罵且質問李 宗瑞是否對其性交,乙○○則連忙否認;若甲9事先同 意與乙○○性交,乙○○豈會於發現甲9甦醒後,馬上 將其陰莖自甲9陰道抽離,並且令甲9睡覺?又為何甲9發 現伊遭乙○○性交時,會生氣質問,乙○○則急於否



認,不敢承認其對甲9性交?甲9又為何會辱罵乙○○「 Shit」?足見甲9未同意乙○○對伊性交,乙○○係利 用甲9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 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甲9性交。故乙○○辯稱甲9在 性交過程中有說「What the fuck」、「Do you fuck me?」等語,甲9當時意識清醒云云,並不可採。 ⑤影片「Video 16」部分:當日凌晨4時44分許錄影開 始,甲9、甲10均不動躺於床上,現場並發出睡覺呼聲 ,甲9任由乙○○以陰莖插入陰道為性交行為,性交過 程中,甲9均躺於床上且無發出聲音或任何自主性動作 ,迨乙○○將陰莖自甲9陰道抽離後,甲9猶仍不動躺於 床上;而甲10亦任由乙○○撫摸乳房,待乙○○自甲9 之下體抽出陰莖而靠近甲10欲對甲10為性交時,甲10適 側翻並以手推乙○○,乙○○即以手撫摸甲10下體、 乳房、臀部並吸吮甲10乳房、親吻其臀部,甲10對李宗 瑞此等動作,或推或縮或閃並持續拉床單覆蓋其身體 ,惟均無劇烈抵抗或呼救,且均無力離開現場而倒臥 於床上等情;是乙○○對甲10為性交行為,顯係利用 甲10因不明原因而精神障礙不知抗拒之情形下為之, 甲9當時之意識亦不清楚。故乙○○辯稱伊對甲9為性交 ,並未違反甲9之意願云云,亦不可採。
⒉乙○○雖又辯稱經刑案原審函詢臺大醫院、臺大醫學院後 表示:「單由錄影、錄音影片檔案內容無法判定影片中與 乙○○性交之女子是否遭下藥而昏迷或已達酒醉之狀態」 ,即無法依據錄影影片內容來鑑知當時影片中與伊性交之 女子(甲9)其意識狀態究竟如何;另臺大醫院於刑案前審 復函覆稱「無法僅以觀覽有性交、猥褻行為內容之光碟影 片鑑定影片中人員辨識理解性交行為之意識能力、精神狀 態」,是伊對甲9是否有侵害貞操權之行為,即非無疑云云 。然查,刑案原審函詢臺大醫院略以:「說明:……若本 院提供被告(乙○○)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錄影、錄音影 片檔案,貴所可否由影片內容鑑定,判斷影片中與乙○○ 性交之女子是否遭下藥而昏迷或已達酒醉之狀態」等情( 見刑案原審92號卷㈠第237頁),該院固以102年1月11日 (102)醫秘字第0091號函覆略以:「…本院鑑定單位表 示,單由錄影、錄音影片檔案內容無法判定來函說明二所 列狀態,尚祈諒照」等語(見刑案原審92號卷㈠第237-1 頁即本院卷第103至111頁);惟按鑑定為法定證據方法之 一,固得為判斷之依據,然非謂鑑定結果即得全然取代法 院之判斷,更非無從鑑定事項,法院即不得綜合全部調查



所得資料予以判斷,是關於被害人於性交當時,是否陷入 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 拒,法院綜合被害人行為時各種主、客觀情形,綜合全部 卷證,自為合理推斷,並非法所不許。則本件綜合乙○○ 自陳與甲9、甲10所述之內容,並參以刑案就竊錄影片、照 片之勘驗結果,已足認定甲9與乙○○性交之時,係陷入與 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 之狀態;又臺大醫院、臺大醫學院僅係因「單由錄影、錄 音影片檔案內容無法判定來函說明二所列狀態」,並非認 定甲9與乙○○性交時之意識清楚,且甲9既未及於事發後即 時前往醫院進行相關鑑定,自不能僅因臺大醫院、臺大醫 學院無法單憑光碟內容鑑定乙情,遽謂甲9當時之意識清楚 ,是臺大醫院、臺大醫學院前開函覆內容,仍不足採為有 利於乙○○之認定。故乙○○前開所辯,亦不可採。 ⒊另乙○○因前開行為,經原審法院刑事庭判決其「犯竊錄 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及「犯乘機性 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6月」(即刑案原審);乙○ ○及檢察官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判決撤 銷原判決乙○○被訴對甲9乘機性交部分,改判乙○○「犯 乘機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10月」(即刑案前審 );乙○○及檢察官不服,分別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 法院撤銷刑案前審判決乙○○犯乘機性交罪部分,發回本 院刑事庭更為審理,經本院刑事庭判決撤銷原判決乙○○ 被訴對甲9乘機性交部分,改判乙○○「犯乘機性交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5年2月」(即刑案更㈠審);乙○○不服 ,再行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經最高法院審理中,已如前陳 ;是本件刑案認定乙○○有對甲9乘機性交乙情,亦採與本 院相同之見解,益見乙○○確係利用甲9因酒醉而精神狀態 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 ,而對甲9為性交行為。
㈢綜上,乙○○前開於100年7月21日凌晨3時3分至44分期間, 接續對甲9乘機性交之行為,已侵害甲9之貞操權,故甲9主張乙 ○○侵害其貞操權,即屬有據。
六、甲9主張乙○○侵害其隱私權,是否有據? ㈠按隱私,乃不讓他人無端干預其個人私領域之利益,而個人 之姓名,為保障私人領域之安適生活免於他人侵擾,通常不 欲人知,自係隱私權保障之客體(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171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隱私係指個人對其私領域之自主 權利,保護範圍包括個人私生活不受干擾及個人資訊之自我



控制,惟人群共處經營社會生活,應受保護之隱私必須有所 界限,即隱私是否存在,應以個人對系爭事物是否有合理期 待作為判斷準則(司法院大法官第689號解釋意旨參照)。 ㈡查甲9主張乙○○於100年7月21日凌晨3時3分、20分、35分、 57分、4時29分、44分許,未得伊及甲10之同意,無故開啟其 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及以其手機,以錄影或照像 之方式竊錄其將對伊與甲10為猥褻、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伊 、甲10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共5部,伊及甲10祼露乳房之身 體隱私部位照片3張,並將前開影片、照片儲存於電腦內之 事實,業經刑案判決乙○○犯「竊錄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 部位罪」確定,業如前陳,且乙○○就此亦不為爭執(見原 審卷第12頁反面),亦應認甲9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又乙○ ○竊錄影片,既未經甲9同意,堪認已侵害甲9之隱私權,甲9自 得請求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㈢綜上,乙○○前開於100年7月21日凌晨3時3分、20分、35分 、57分、4時29分、44分許,竊錄5部影片及照片3張致不法 侵害甲9之隱私權,故甲9主張乙○○侵害其隱私權,亦屬有據 。
七、甲9得請求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金額各為若干(本院審理 範圍)?
㈠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而決定之。 ㈡查乙○○對甲9乘機性交之行為,屬侵害甲9之貞操權,又乙○ ○竊錄其對甲9乘機性交過程與甲9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5部及 照片3張,自屬侵害甲9之隱私權,甲9受此侵害,情節自屬重 大,精神上必然感到莫大痛苦,依前開規定,自得請求非財 產上之損害賠償。爰審酌甲9為大學畢業,100年度曾任職廣 告公司,99年度全年度所得為48萬7896元、100年全年度所 得為167萬2198元,財產總額為零;乙○○為大學畢業,曾 任建設公司、證券公司專員,99年全年度所得為100萬8590 元、100年全年度所得為105萬4899元,財產總額為1005萬58 50元(見原審卷第13頁反面、第46頁兩造自陳,原審卷第35 至47頁、本院限閱卷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又乙○ ○為滿足個人性慾,違反甲9意願接續多次對其乘機性交,並



同時對甲10為性交行為,且竊錄甲9、甲10同遭其乘機性交之過 程,及甲9之身體隱私部位5部及照片3張,所為均足令甲9心靈 遭受重創,在甲9心理上留下無可抹滅的痕跡,嚴重影響甲9往 後之人生,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甲9因與甲10同遭乘機性交 並經散布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甲9就乙○○侵 害其貞操權部分,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180萬元,尚屬 適當;就乙○○侵害其隱私權部分,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 害75萬元,亦為適當。
㈢乙○○雖辯稱甲9與另案女子甲12(姓名年籍詳卷)之經濟狀 況相當,竊錄影片時間亦相同之情況下,經原審判命伊給付 「甲12」70萬元,甲9請求此部分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亦屬過 高,更有將影片外流之過咎變相歸責於其之謬云云。然查, 被害人遭竊錄影片所受損害及精神所受痛苦程度,並非僅以 遭竊錄影片播放時間為準,仍應審究各別狀況而決定之,自 不得比附援引;且依現今資訊傳播之發達,一旦影片上傳於 網路,縱影片時間非長,然若點閱人數眾多或遭複製,其所 受損害自未必較影片時間長者輕微;況乙○○竊錄甲9、甲10 同遭其乘機性交之過程,且接續乘機對甲9多次為性交,衡情 顯將造成甲9精神痛苦不堪,心情亦難平復;故乙○○徒以甲9 與另案女子遭竊錄影片之時間相互比較,據此衡量甲9所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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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