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楊道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聖平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順益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北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下午3 時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請確認:變更追加聲明
狀附表二所示各筆土地應有部分推算之面積是否與先位之訴主張
(7.5 坪平均分配於10筆土地)相符?被上訴人請確認:倘上訴
人請求有理由,是否考慮集中以何筆土地為給付?兩造應於107
年2月26日前提出書狀,再於3月7日前就對造書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