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林政雄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通和
陳湘宜(即陳慶文之承受訴訟人)
陳偉凱(即陳慶文之承受訴訟人)
謝秀玉(即陳慶文之承受訴訟人)
林慶忠
陳淑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慶金
陳阿廟
李曾阿琇
楊陳阿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1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