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邱馨儀
被 告 徐竹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6 年度上訴字第2963 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963 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亦即維持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 決。依照首開規定,原告就被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因已無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