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636號
TPHM,107,聲,636,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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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虞家偉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
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虞家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虞家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7年2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 正署107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2471號函、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 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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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