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錫雄 (原名周定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2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錫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錫雄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27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