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務 人 吳旭靖
債 務 人 吳美珠
債 務 人 吳林秀枝
一、債務人吳旭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
零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旭靖、吳美珠、吳林秀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拾
叁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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