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182號
PCDV,106,司促,24182,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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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務 人 吳旭靖
債 務 人 吳美珠
債 務 人 吳林秀枝
一、債務人吳旭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
  零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旭靖吳美珠吳林秀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拾
  叁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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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