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408號
TPHM,107,上訴,408,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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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宜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510 號,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2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
第15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 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蔣宜婷(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510 號判決判處罪刑 在案,該判決書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向被告之住所送達, 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 將該文書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之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 原審卷第62頁),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2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 。被告不服,於106 年11月2 日合法提起上訴,惟觀諸其提 出之刑事上訴狀,僅稱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 法院乃於106 年12月20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該裁定於106 年12月28日向被告之住所送達,經被告本人收 受等事實,有被告提出之刑事上訴狀、原審法院裁定、原審 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至24頁、原審卷第64 、65頁)。嗣經本院向原審法院再次確認「被告是否於原審 法院命補正上訴理由之裁定合法送達後,有否補正上訴理由 」乙事,經原審法院答覆:「至今尚未補提上訴理由。」, 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4頁), 是被告迄今仍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 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駁回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不得上訴。
於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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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