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OO
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重
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170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邱OO犯幫助自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邱OO與張OO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5 樓之4 租屋同居2 、3 年,嗣因張OO與蔡OO交往 ,致感情生變,民國98年7 月23日清晨5 時許,張OO返回租 屋處休息,同日8 時許,張OO再度向邱OO提及與蔡OO繼續交 往之事,兩人對感情處理方式無法達成共識,同日下午3 時 許,張OO因無法擺平感情糾紛,心煩意亂而萌生自殺念頭, 邱OO見狀,基於幫助自殺之犯意,自隨身包包內取出因心律 不整而至中心診所就診領取之心臟藥物,連同約10 顆 安眠 藥,交付予張OO服用,張OO旋要求邱OO撥打電話給蔡OO告知 其想結束所有感情,邱OO遂以張OO手機撥打電話至蔡OO手機 ,告知張OO自殺之情。同日下午4 時許,張OO因藥效發作, 產生腹瀉、失禁現象,邱OO察覺情況有異,仍未報警請求協 助,張OO即失去意識。下午4 時18分許,蔡OO偕同友人廖中 維趕往張OO住處瞭解狀況,邱OO發現蔡OO到場,心生不滿, 要求蔡OO到屋外等候,蔡OO見情況有異,即報警求助。下午 4 時38分6 秒許,臺北市消防局第三大隊松山中隊中崙分隊 救護人員曾繹霖(原名曾麒人)、林憲廷抵達現場,邱OO明 知張OO有意識不清、大便失禁等生命垂危症狀,為達幫助結 束張OO生命之目的,走出門外向救護人員告以張OO在內休息 等語,並將房屋外門關閉,阻止曾繹霖、林憲廷入屋救助, 下午4 時41分40秒許,曾繹霖、林憲廷再三堅持,始得進入 屋內,發現張OO情況危急,將張OO送往臺北市立聯合院區仁 愛院區( 下稱仁愛醫院) 急救,惟張OO於到院前之下午4 時
57分許,因服用前開藥物導致多重藥物中毒,致中毒性休克 及心因性休克而死亡。
二、案經張OO之母丙○○提出告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簽分偵辦後提起公訴。
理 由
ㄧ、上訴人即被告邱OO答辯要旨
㈠被告坦承與被害人張OO為同居約3 年之男女朋友,因張OO另 結交女友蔡OO,致2 人於98年7 月23日再發生口角,張OO於 當日下午3 時許,因服用大量藥物,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 亡,惟堅決否認有何故意殺人、幫助自殺或遺棄之犯行,辯 稱:當天下午3 時許張OO鬧自殺,自行拿取我平日治療之心 臟疾病用藥與安眠藥,之後我到房間發現張OO躺在地上,還 有排泄物,我原本要送他去醫院,但張OO表示自己有吸毒, 不能送去醫院,僅同意我通知其胞弟,我不知道張OO吃了那 麼多的藥,否則早早送他就醫云云。
㈡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張OO之頸部、氣管都沒有異常, 無人能強逼他一次服用大量藥物,現場飲料沒有藥物反應, 也沒有粉末狀之藥物,被告更未將藥物混入食物中,讓張OO 誤食,況被告事後撥打電話向張凱程求助,也讓廖中維進入 房間,本件欠缺證據證明被告有殺人之犯意;被告當時不知 張OO情況嚴重,證人廖中維陪同蔡OO進入屋內,停留約十餘 分鐘,亦無將張OO送醫急救,被告並無幫助自殺、遺棄之故 意,救護人員雖一度被阻擋數分鐘,不能認為阻礙救護,因 被告與張OO已經分手,2 人無永久共同生活之意,不能論以 違背法令遺棄罪等語。
二、被害人張OO因服用多重藥物致中毒身亡之說明 ㈠被害人張OO於98年7 月23日下午3 時許服用藥物後,有腹瀉 及口吐白沫現象,被告並以張OO之手機,撥打電話予張OO之 新歡蔡OO,告知張OO自殺,業據被告承認在卷。證人蔡OO聞 訊後,與證人廖中維於當日下午4 時18分許共同趕至現場, 證人廖中維於原審證稱:我走進臥房,看到張OO躺在床尾的 地上,人仰臥,接著我由小漸大呼喊了三、四次「張大哥, 有事嗎,可以醒醒嗎」,這時張OO只有呻吟幾下,有呼吸, 沒有意識,眼睛閉著,我覺得張OO狀況很糟(原審卷三第83 頁反面);證人蔡OO於原審證稱:「(我) 一進房間味道就 非常難聞,就是糞便的味道,張OO全身都是水,下體也有水 ,還有一攤黃黃的東西。」、「他全身有流汗,但身體冰冰 的,他沒有辦法回答我,我被被告趕出去,我就在門口報警 叫救護車。」( 原審卷三第77頁反面、第78頁) 。警方據報 有民眾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5 樓之4 需要救助
,由臺北市消防局第三大隊松山中隊中崙分隊之救護人員曾 繹霖(原名曾麒人)、林憲廷,於下午4 時38分6 秒許趕至 現場,證人林憲廷證稱:我進去後看到一個上半身赤裸的男 子,我直接評估他的生命徵象,結果是他本身對痛沒有反應 ,心跳極快,已經不是正常人的心跳,已經快200 ,我盡快 給予氧氣,直接送醫,但大概到電梯那邊用手量頸動脈就沒 有心跳(原審卷三第88頁);證人曾繹霖證稱:「我進去發 現一個男生赤裸裸的躺在客廳地上,我依照流程對患者做處 置,發現意識模糊,橈動脈快又強,體溫濕冷,現場在我等 的流程當中算危急個案。」(原審卷三第90頁反面)。證人 一致指稱被害人張OO於當日下午4 時2 、3 刻,已陷入意識 不清、生命跡象微弱之狀態。因張OO生命垂危,將之送往仁 愛醫院急救,當日下午4 時57分許送醫途中,張OO心肺停止 ,並於到院前死亡,經解剖鑑定,發現死者血液中有ALpraz olam 0.088μg/L (中毒濃度000- 0000 μg/L )、Estazola m 0.449 μg/L (中毒濃度480 μg/L )、Verapamil 16.633 μg/mL(中毒濃度0.9-85μg/L )、Atropine、Mexiletine、 Propranolol、Propafenone 等藥物成分,其中Verapamil 已達中毒濃度,死亡原因為Verapamail及安眠藥物中毒致中 毒性及心因性休克死亡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 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8年9 月30日法醫理字第 0980004021號函所附98醫剖字第0981102198號解剖報告書及 98醫鑑字第0981102259號鑑定報告書、臺北市立合醫院98年 8 月10日北市醫仁字第000- 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張OO死亡 病歷資料、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1 年9 月5 日法醫理字第10 10002980號函在卷可參(相驗卷第219 頁至第225 頁、第24 5 頁、第79頁至第94頁、原審卷卷三第258 頁、第259 頁) ,是張OO因服用多重藥物而中毒身亡。
㈡本件鑑定人尹莘玲法醫師於本院更一審證稱:「醫學文獻記 載服用過量(即5-10倍的正常治療劑量)的Verapamil ,服 用後30-60 分鐘之後,藥物開始作用。我只能查到這樣子。 醫學文獻上是說這個藥物會影響到腸胃道,所以會引起拉肚 子,如果說他長久沒有大便,就會變成大便一起出來,所以 我認為這個應該是藥物中毒影響到他腸胃道。他就把他的大 便拉出來,一般的人不懂,就以為是脫糞,因為當時他的濃 度測試已經大於5-10正常的治療劑量。」、「依我剛剛看到 的現場照片,我研判這是藥物中毒所引起的腹瀉現象而非脫 糞。理由是脫糞是在肛門周圍有糞便排出,現場所見排出的 糞便佈滿床墊及枕頭,所以我還是研判是腹瀉現象,是因為 服用該藥物所產生中毒的腸胃道的副作用。」、「(問:服
用Verapamil 藥物,有無可能造成口吐白沫的現象?)因為 Verapamil 藥物會造成肺水腫,外表可呈現口吐白沫現象, 也是有可能。」、「(問:可否解釋病人是否有口吐白沫, 在屍體呈現的狀態是什麼?)解剖的時候,可以看得出來有 肺水腫就可以判斷當時應該有口吐白沫的現象。」、「依據 醫學文獻所載,死者當時應有中樞神經受影響的現象,因為 這個Verapamil 中毒就會影響到中樞神經,包括意識混亂, 然後還有嗜睡、噁心、嘔吐,並影響心臟的傳導,這會引發 心因性的休克。」等語(本院更一審卷第140 頁至第141 頁 、第142 頁反面、第213 頁、第214 頁反面);此外,並有 租屋處現場床尾地面、床墊側面、地上枕頭沾有糞便之照片 可佐(相驗卷第39至40頁)。由此堪認張OO確係因服用Vera pamil 等藥物,出現腹瀉、口吐白沫及喪失意識現象,終至 引發心因性之休克而死亡。
三、被害人張OO吞服之藥物為被告當時平日所服用被告於97年至 98年間,因心律不整至中心診所就診,心臟科曾永平醫師於 98年6 月15日開給Verapamil (Isoptin )40mg45顆、Mexi til 100 mg 60 顆、Inderal (Propanolol)10mg23顆、Xa nax 0.25 mg 15顆,復於98年6 月25日,曾醫師再開給Vera pamil 40mg90顆、Xanax 0.25mg 15 顆、Rytmonorm150mg 2 3顆,98年7 月9 日,曾醫師又開給Verapamil 40mg168 顆 、Xanax 0.25mg 28 顆、Rytmonorm 150mg 42顆、Eurodin 2mg 14顆等情,有中心診所101 年1 月3 日中院字第101000 00046 號函及所附被告病歷影本存卷可考(原審卷二第50頁 至第107 頁);曾永平醫師並於原審證稱:Isoptin 是鈣離 子阻斷劑,是心律不整之藥品,Mexitil 是典型心律不整的 藥,Inderal 是β阻斷劑,控制心跳,Xanax 是精神鬆弛劑 ,Rytmornorm也是心律不整的藥,因為心律不整的藥品有很 多種,如果病人控制不好,就會換藥;98年7 月9 日多開睡 覺藥品Eurodin ,病人有說睡不著才會開等語(原審卷三第 235 頁),復證稱:張OO身上驗出的藥品反應,其中Verapa mil 就是Isoptin ,Mexiletine就是Mexitil ,Popranolol 就是Inderal ,Propafenone 就是Rytmonorm ,Exrazolam 是Eurodin 的成分等語(原審卷三第237 頁反面),至曾永 平醫師所未提及張OO血液中Alprazolam藥物反應,應係來自 前揭精神鬆弛劑Xanax ,亦有Xanax 處方資料附卷可考(原 審卷三第294-1 頁)。因此,除Atropine為急救常用藥物, 係醫護人員對張OO施以急救時所施用者外,其餘張OO血液中 之藥物反應,均與被告於98年6 、7 月間至中心診所就診所 領取之藥物相符,而該等藥物相符種類多達6 種,已非一般
巧合可比,又無其他證據顯示張OO有其他管道得以取得上開 諸多藥物,被告復與張OO同居,與該等藥物自有密切連結, 參以被告於案發前最近一次領取Verapamil 、Rytmonorm 、 Eurodin 之時間為98年7 月9 日,依該次處方為28天份量觀 之,即使被告按時服藥,於案發時,該3 種藥物之剩餘量應 仍有14天之數量,而Xanax 藥物於案發前最近一次領取雖為 98年6 月25日,Mexitil 藥物於案發前最近一次領取為98年 6 月15日,各僅為15日份量,然被告於原審自承其並未按時 服藥,且時間過了,也不會補吃(原審卷一第34頁反面), 當亦無法排除該2 種藥物於案發時仍有剩餘。綜上各情分析 ,自可推斷張OO血液中所顯現之藥物反應,除Atropine係醫 護人員急救時投與之藥物外,其餘均是服用被告於中心診所 就診所領取之Verapamil 、Mexitil 、Inderal 、Xanax 、 Rytmonorm 、Eurodin 等藥物所致。四、被害人張OO吞服之藥物係由被告所提供
㈠被告確有告知仁愛醫院醫護人員,張OO服用安眠藥等藥物, 業據被告於98年7 月23日案發之初在警詢坦承:「我開門讓 張OO的朋友進來……他問我張OO的情形,我告知他張OO有吃安 眠藥,但最多只吃了12顆……之後消防局人員到場,在做完CP R 之後,由我陪同救護車將他送往台北市立聯合院區仁愛院 區就醫,到達醫院後我就告訴護士他吃了哪些藥。」( 相驗 卷第8 頁至第9 頁) ,於98年7 月24日檢察官偵訊時陳稱: 「我一直跟張OO上救護車,我才發現包包裡的12顆安眠藥及 心律不整的藥都不見了,我到醫院趕快跟醫生說,他可能吃 了我那些藥,我都是在中心診所拿的藥。」( 相驗卷第53頁 正反面) ,於原審表示:「證人( 曾繹霖)問我張OO有沒有 吃什麼藥,我有提到安眠藥。」等情( 原審卷三第92頁) , 並於本院更一審表示有將張OO服用藥物乙事「告知櫃台的人 員……請他轉告醫師。」( 本院更一審卷第270 頁反面) ,是 被告於98年7 月23日案發當日,有將張OO服用安眠藥與心臟 病用藥,告知證人廖中維、消防人員曾繹霖及仁愛醫院醫護 人員。
㈡被告雖一度表示其在張OO送往仁愛醫院就醫途中,方才知悉1 0顆或12顆安眠藥及心律不整藥物不見,然被告於98年7月23 日在警詢之初,已坦承告知「張OO的朋友」( 即廖中維) , 嗣並坦承告知消防人員曾繹霖。因證人廖中維、蔡OO於當日 下午4 時18分許到場,消防救護人員於當日下午4時41分許 進入屋內,在消防人員檢視張OO身體狀況後,於下午4 時47 分許將張OO抬上擔架、搭乘電梯下樓送醫前,消防救護車尚 未出發,證人廖中維及消防人員曾繹霖在現場既先已知悉張
OO有服用10餘顆安眠藥,則被告所辯其在送醫途中方始知悉 大量安眠藥及心律不整藥物不見乙節,屬飾卸之詞。 ㈢消防人員即證人林憲廷於101 年3 月30日原審證稱:「( 你 有聽到被告有說他給張OO吃了十顆安眠藥?) 這是曾繹霖( 按即曾麒人) 聽到的。」、「( 你在筆錄中說被告有說我有 給他吃十顆安眠藥不需要去醫院這樣的話,是否實在?)這 份筆錄是我跟曾繹霖一起在派出所做的,上次偵查庭就有說 這句話是曾繹霖說的,我不知道為什麼派出所只留我的名字 。」( 原審卷三第89頁反面) 。消防人員即證人曾繹霖於10 0 年2 月9 日偵查庭證稱:「( 你有跟門內的那個小姐問說 這名男子為何變成這樣嗎?) 當時有從門外大概瞄到有人躺 在客廳地板上,狀況有點異常,門內的那個小姐回答也很反 覆,一下子說那個男的在洗澡,一下子說那個男的在睡覺, 我們有問門內的那個小姐這名男子為何變成這樣,他說他不 知道這名男子為何突然變成這樣……他當時有提到安眠藥三個 字。」、「( 提示98年7 月29日林憲廷在敦南派出所警詢筆 錄,當時你跟林憲廷一起作這份筆錄的嗎?) 是的。(筆錄 裡有講到說有一名女生說『她給他吃安眠藥』,這句話是誰說 的?) 是我講的,『我記得門內的那個女生( 即被告) 確實 有講這句話』,當時我在門外跟他( 她) 對談,一直說服她 讓我們進去,結果門內的那個女生就講說『他不需要去醫院 ,她給他吃了10顆安眠藥,他在休息』,這是她自己講出來 的,我們在說服他( 她) 的過程中,門內的小姐自己講的。 」、「( 門內那名的女子,當時精神狀況如何?) 精神狀況 蠻好的,但是問他( 她) 一個問題他( 她) 會講到其他方面 ,有點避重就輕,不想針對問題回答,感覺一直想把我們打 發走,不想讓我們進去。」( 偵字第6170號卷第41頁至第42 頁) ,於101 年3 月30日原審證稱:「( 案發之後你有無跟 林憲廷到敦化派出所作筆錄?) 有。( 筆錄有寫該名女子表 示男子在休息不需要去醫院,隨後又說我有給他吃十顆安眠 藥,不需去醫院,是誰在警察局說的?﹝相驗卷第115 頁﹞) 是我說的,事實是這段話是那應門女生開小縫,我在門外跟 她的對話。」、「( 相驗卷第92頁紀錄表是否你填寫?) 」 是我寫的。( 紀錄上寫OHCA,什麼意思?) 到院前心肺功能 停止。」、「( 筆錄寫我們問那為小姐男子是不是吃了什麼 東西?) 她給十顆安眠藥,不用去醫院……當時我們有問門內 女只有吃什麼藥,就有提到安眠藥,她共說了兩次安眠藥。 」( 原審卷三第90頁反面至第91頁反面) 。消防人員曾繹霖 明確證述被告在案發現場表示其拿取約10顆安眠藥給張OO服 用。
㈣又仁愛醫院護理人員丁○○,於本院更二審106 年11月22日審 判期日作證表示:仁愛醫院急診護理紀錄,其上記載據frie nd表示病人3pm 服用1wk(ㄧ週) 的CV藥物及10顆安眠藥,4pm 還有反應,醫師黃永忠知,是我所書寫;CV drug 是心臟 病藥,當時我們在裡面做CPR ,我們得的資訊ㄧ般是從檢傷 人員轉知的,從病歷檢傷人員是甲○○等語( 本院更二審卷第 112 反面、第113 頁) ;仁愛醫院原護理人員即檢傷人員甲 ○○,於本院更二審107 年1 月24日審判期日作證表示:相驗 卷第53至55頁等急診病歷,有關患者姓名年籍資料、檢傷護 理評估、檢傷人員簽名欄都是我寫的,依一般檢傷流程,個 案( 患者) 到醫院櫃檯報到後,我們先詢問,有哪些部位不 舒服,依情況分類後,再掛號,之後由醫生看診;檢傷護理 評估紀錄OHCA是指院外心臟停止功能,有關患者之資料,在 檢傷時,有人提供消息,我們幫患者書寫,在檢傷時,基本 上會問提供者與病患之關係;急診病歷「心臟1wk」是指1 週,「10 #」是指10顆,可能病患有吃心臟藥物或心臟病已 有1 週,10顆就是指病患有吃10顆安眠藥,3:00pm就是吃的 時間,這是當時陳述人提供訊息給我們,我們做小紀錄,再 交給負責急救的同仁,如果我是檢傷人員,我就會拿到個案 的基本資料,詢問個案發生什麼事情,做註記再轉知裡面急 診人員,依病歷紀錄,陳述者是病患的朋友,檢傷人員與掛 號人員不是同一人,一般掛號人員不會詢問病患傷情等語( 本院更二審卷第165 頁反面至第168 頁) 。按急診病人到達 後,病人本人或陪同之親友告知檢傷人員就診原因及症狀, 由檢傷人員判定掛號科別,掛號完畢,等待檢傷,檢傷後由 護理人員引導至急診室、留觀區或診療區,進行診療及醫療 照護處置,此為國內各大醫院急診室通行之流程,而案發當 日被告既陪同張OO搭乘救護車前往仁愛醫院急救,張OO當時 已失去意識,自無法對檢傷人員陳述其究竟服用何種藥物, 依照常情,為避免急救上出差錯,檢傷人員必定會詢問陪同 親友,相關病情與症狀,以供醫師作正確判斷,被告於本院 更一審時亦表示:「( 仁愛醫院護理記錄寫『據friend表示p t 3pm服用她的CV drug 及10 #安眠藥,4pm左右還有反應等 語,記錄中的friend是妳嗎?) 是我。」(本院更一審卷第2 70 頁反面) ,是則,在場向仁愛醫院檢傷人員告知張OO有 服用安眠藥及心臟病用藥之人,確係被告無疑。因此,被告 應明確知悉張OO有服用被告看病領取之安眠藥及心臟病用藥 。
㈤消防人員曾繹霖服務於公務部門,因突發緊急事故,臨時趕 赴現場,擔任救護工作,與被告、報案之證人蔡OO及死者張
OO均不相識,無任何利害關係,當無偏袒任何一方之動機與 必要。證人曾繹霖所證被告提供大量安眠藥等讓張OO服用, 與仁愛醫院護理紀錄所載資料相符,並與被告警詢初供「我 告知……張OO有吃安眠藥,但最多只吃了12顆」情節吻合,則 本件被害人張OO所服用之藥物,係由被告所提供。五、被害人張OO有自殺意圖之說明
㈠被告於98年7 月24日在檢察官偵訊時表示:「我與死者為男 女朋友,同居3 年多,都住在同一個地方。」( 相驗卷第52 頁) ,於100 年5 月18日在原審表示:「98年7 月23日張OO 醒來,他跟我說他與蔡OO認識一段時間,他跟蔡OO在一起覺 得很快樂,他把我和蔡OO一起比較,他說他對蔡OO有承諾, 要跟我分手,但是張OO在我們剛開始交往的時候也承諾過不 會跟我分手,所以張OO覺得很煩,他說他快要崩潰了。」( 原審卷一第32頁反面) ,於106 年1 月10日在本院更一審表 示:「與張OO同居期間,我在百貨公司做代班,有人找我代 班的時候,才有收入,日薪1,000 元。98年7 月23日那時候 ,我沒有工作,就是做代班,在找正職的工作。( 同居期間 ,張OO有沒有對妳有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 、脅迫或其他不法之行為?) 沒有。」( 本院更一審卷第27 4 頁) ,證人蔡OO於101 年3 月30日在原審作證表示:「交 往後期,他( 張OO) 說他有跟女朋友( 被告) 提分手,但是 女朋友情緒很激動沒辦法接受。」、「張OO有說,他之前有 跟被告提分手,被告的反應很激烈要自殺,情緒很激動。」 ( 原審卷三第76頁、第81頁) ,是被告對張OO依賴甚深,張 OO對被告亦照顧有加,被告在感情上、經濟上不願離開張OO ,張OO提議分手,被告反應激烈,是張OO身陷男女三角關係 ,無法自拔,心煩意亂,有自殺之動機。
㈡證人蔡OO於98年7 月24日在檢察官訊問時表示:「( 被告) 對我說:『我是張OO女朋友,張OO已經自殺了,妳願不願意 離開他,如果妳願意給我承諾,給我保證,我現在就可以把 他救起來』,我問他張OO何時自殺,她說她不告訴我,我愣 住,我願意離開他,我等下就會把0931這支電話停話,請張 OO不要再打給我,我跟她說我會去把手機停話,請她救他, 邱小姐說她一個小時後會再打0931這支電話,如果已經停話 ,她就救他。」( 相驗卷第55頁反面) ,並於99年2 月26日 偵查庭作證表示:「( 提示98年相字528 號卷98年7 月24日 證人筆錄,當時所述是否實在?) 實在。」( 他字第1106號 卷第51頁) ,復於101 年3 月30日原審審判期日證稱:「( 當天被告打給你說了什麼?) 被告說張OO自殺了……是我印象 最深刻的一句話。」( 原審卷三第77頁) ;證人廖中維於10
1 年3 月30日原審審判期日具結證稱:「(98年7 月23日) 我接到蔡OO的電話,她告訴我她的男朋友狀況不好,不知道 跟他同居人發生什麼狀況,說男朋友好像自殺或他殺,不清 楚,叫我跟她過去看。」( 原審卷三第83頁反面) ;被告復 於98年7 月23日警詢表示:「他( 張OO) 叫我打電話通知蔡 OO,告知蔡OO張OO的情形,我告知蔡OO說張OO吃安眠藥自殺 了,我還說如果你離開張OO我就會救他,另外我也表示我們 兩個都不要在跟張OO在ㄧ起了,蔡OO在電話中表示同意,我 就掛了電話。」( 相驗卷第7 頁) ,於98年7 月24日檢察官 訊問時表示:「張OO一直跟我講要自殺,還要我照顧他的貓 ,他叫我打電話給蔡OO,跟她說張OO吃了安眠藥想自殺,叫 她( 蔡OO)不要跟他在一起,蔡OO說好,然後她會換電話, 張OO也叫我走,然後張OO就休息。」( 相驗卷第53頁) ,於 99年6 月23日偵查庭表示:「( 張OO) 突然跟我說他知道怎 樣才會死,就是止痛藥加烈酒,他說他要讓我馬上叫救護車 也來不及……他說感情的事情,他很煩,他兩個都不要,然後 我說我來幫他打電話給蔡小姐,我有打電話給蔡小姐,我根 ( 跟)蔡小姐講張OO的狀況,說他鬧著要自殺……蔡小姐說想 要來找他,我跟他說等一下我也會離開……我請蔡小姐辦手機 停話,她說好,蔡小姐想來看他,我說不行,我就把電話掛 了。」( 偵字第6170號卷第20頁) ,於101 年3 月30日原審 表示:「4 點多我打電話給證人蔡OO,我跟蔡OO說張OO想要 自殺。」( 原審卷三第82頁反面) ,於本院更一審表示:「 我們中間有爭執,他說他想要自殺。」( 本院更一審卷第26 9 頁反面) 等情,因此,被告當天表示張OO有自殺之情。 ㈢據上,因張OO與被告同居多年之現場,僅有其2 人在場,在 現存證據下,本院認定張OO與證人蔡OO交往後,陷入男女感 情糾葛,張OO原欲與被告分手,卻因被告反應激烈而難以實 現,心中困擾萬分,萌生自殺之念。
六、被告加工自殺犯意之說明
㈠世人常說藥毒不分家,如安全劑量使用,鴉片、砒霜皆可入 藥,如過量使用,不論藥品或一般食物,輕則使人體器官受 損,重則造成死亡結果,此為眾所週知之事,被告為高職畢 業,擔任過領檯、櫃姐,有相當之社會歷練,對此亦當知之 甚詳。曾永平醫師於偵查庭亦作證證稱:「( 你有沒有跟被 告解釋過說藥物不可以吃過量會有危險?) 我們沒有特別去 講,因為病人也知道這個要( 藥) 不能吃多,而且藥袋上都 會寫清楚劑量跟次數,這是一般病人的常識,不需要特別去 講。」( 偵字第6170號卷第9 頁) ,為相同之表示。是則, 除有歹念,一般常人不可能提供過量藥品予他人服用。
㈡被告於98年7 月23日案發之初在警詢陳稱:「我到中心診所 拿藥,醫生開了長效的安眠藥共1 個月份,15顆。醫生表示 有需要再吃,每次吃半顆即可。」( 相驗卷第9 頁) ;曾永 平醫師亦作證表示:「我給這名病患( 被告) 的藥是不可能 讓她造成精神恍惚的狀況,都是安全劑量。」( 偵字第6170 號卷第10頁) 、「被告是我的病人,被告有嚴重心律不整, 她有一點焦慮,我叫病人吃半顆( 安眠藥) ,她就要吃半顆 ,我們只會叫病人少吃,不會叫病人多吃。心律不整的藥本 身就會引起心律不整,心律不整的藥本身有危險。我們開藥 給病人,叫病人吃兩顆,病人吃兩顆,超過我講的量,就會 有危險。安眠藥大量會抑制呼吸,血壓下降。」( 原審卷三 第236 頁至第237 頁反面) 。服用過量安眠藥,會致人於死 ,為一般人所共知,坊間知名人士或藝人,以服用大量安眠 藥方式,尋求死亡、解脫,亦時有所聞,被告明確知悉中心 診所曾永平醫師所開立之安眠藥,每次僅可服用半顆,絕對 不可過量,否則,「會抑制呼吸,血壓下降」,造成生命危 險。
㈢又:
⒈證人蔡OO於98年7 月24日在檢察官偵訊時表示:「張OO之 前有跟我說他大概住那裡,然後我們找到了,我躲在門邊 ,廖中維去敲門,後來邱小姐開門後……我往臥室那邊走過 去,我發現張OO倒臥在床旁邊,全身抽搐,臉色發紫,然 後都有糞便的味道,我趕快過去碰了他一下,問他還好嗎 ,結果邱小姐就衝過來把我推開,問我是不是蔡OO,然後 把我推到門外,我就趕快報警叫救護車,這中間我聽到邱 小姐跟廖中維說張OO只是想睡覺,救護人員來,我跟他們 說邱小姐不願意開門,救護人員就在外面叫門,邱小姐就 把2 道門反鎖,然後對消防人員說,又沒友人叫你們來, 張先生要休息要睡覺……後來要送醫,邱小姐過來小聲跟我 說,我很雞婆,後來送醫急救無效,邱小姐還跟我說妳開 心了吧。」( 相驗卷第56頁) ,並於99年2 月26日偵查庭 作證表示:「( 提示98年相字528 號卷98年7 月24日證人 筆錄,當時所述是否實在?) 實在。」(他字第1106號卷 第51頁) ,復於101 年3 月30日原審審判期日具結後,為 相同之表示( 原審卷三第77頁反面至第78頁反面) 。 ⒉證人廖中維於98年7 月24日檢察官訊問時表示:「我跟邱 小姐說我是張OO的朋友,邱小姐就開門,蔡OO也跟著進去 ……我看到張OO倒在地上沒有穿衣服,有糞便的味道,臉色 很難看,我叫他幾聲張哥,他都沒反應,只是頭部會晃動 ,沒有意識,蔡OO就進來,然後看張OO怎麼樣,邱小姐察
覺到蔡OO可能是介入他們感情的人,就把蔡小姐外推到門 外去,我跟邱小姐說先救人,邱小姐還是把蔡小姐往外推 到門外反鎖,……邱小姐說:『這是醫生開給她的藥,她問 過醫生,這個藥沒問題,張先生只是要休息,我跟她說還 是要報警,邱小姐這時跟我說張先生希望就這樣走了,不 希望別人打擾他。』我覺得她講話怪怪的,我有點緊張害 怕。……本來邱小姐說好要出去談,後來她看到消防人員就 又順手把第2 道門關起來,問說你們為什麼來,又沒有人 叫你們來,後來僵持一下就開門。」( 相驗卷第57頁反面 ) ,嗣於99年2 月26日偵查庭具結證稱:「( 提示98年相 字528 號卷98年7 月24日證人筆錄,當時所述是否實在? ) 實在。」( 他字第1106號卷第53頁) ,復於101 年3 月 30日原審審判期日具結後,為相同之證詞,並稱:「(98 年7 月23日) 我接到蔡OO的電話,她告訴我她的男朋友狀 況不好,不知道跟他同居人發生什麼狀況,說男朋友好像 自殺或他殺,不清楚,叫我跟她過去看。」、「……後來被 告開門讓我進去,蔡OO也一同進入,我走進臥房,看到張 OO躺在床尾地上,人仰臥,有呼吸狀態,沒有意識,眼睛 完全閉著,被告說他吃了點藥,要休息一下,我一再問為 什麼他會這樣,被告說他吃了藥,想休息。……我問被告為 什麼張OO要吃藥,被告跟我說,張OO不想被打擾,想這樣 離開。」、「我知道蔡OO已經報警,被告一看到是消防人 員馬上把門關起來,消防人員說接到線報,有人需要急救 ,他們就過來,想要進去作初步的狀況處理,這時候被告 說張OO沒有事,他只是在休息,你們不要打擾。」( 原審 卷三第83頁反面至第85頁) 。
⒊消防人員林憲廷於99年2 月26日偵查庭作證表示:「我們 依報案的住址去找,按門鈴,按了20幾秒後有一位小姐從 裡面開個縫跟我們講話……裡面那位小姐跟我們說張OO只是 要休息要睡覺,叫我們不要吵他……我們一直跟裡面那位小 解溝通,大蓋隔了3 分多鐘……裡面那位小姐後來有出第二 道門,但馬上再把門關起來,我另外一位同事剛好看到裡 面有一名男士躺在地板上,我們已經看到有人躺在地上了 ,就跟從裡面出來的那個小姐說,我們一定要進去,但那 名小姐還是說他只是在睡覺……在急救時,我們有問裡面那 位小姐,這個躺在地上的人為什麼躺在這裡,是否有服用 什麼藥物,裡面那個小姐跟我們說這個人只是想要休息, 希望我們不要吵他,但我們跟那名小姐說,這個人的生命 跡象已經快沒了,一定要送醫院……裡面那名小姐情緒異常 的平靜,講話慢慢的說,不會特別緊張。」(他字第1106
號卷第52頁) ,於100 年2 月9 日偵查庭證稱:「應門的 小姐就是異常得冷靜,門內跟門外的小姐,有在對話,就 是那兩個小姐在爭吵……反正應門的那個小姐就是很怪。」 ( 偵字第6170號卷第43頁) ,於101 年3月30日原審審判 程序具結後,亦為相同之證言( 原審卷三第88頁) 。 ⒋消防人員曾繹霖於100 年2 月9 日偵查庭證稱:我與林憲 廷一同出勤,「我們到之後……我們按電鈴,一開始沒人應 門,不知道過了多久有另一位小姐來應門……我們向門內的 小姐說不然讓我們進去看一下當事人的狀況如何,一開始 門內的小姐不讓我們進去,我們說服她說還是讓我們進去 看以免發生什麼事情,在門外應該有跟她談了5 分鐘,後 來門內的那個小姐同意讓我們進去……我發現有一名男性躺 在客廳,一絲不掛……臉色蒼白、嘴唇發紫、全身顫抖,意 識狀態不好,完全沒有反應。」、「( 你有跟門內的那個 小姐問說這名男子為何變成這樣嗎?) 他說他不知道這名 男子為何突然變成這樣……他當時有提到安眠藥三個字。」 、「( 門內那名的女子,當時精神狀況如何?) 精神狀況 蠻好的,但是問他( 她) 一個問題他( 她) 會講到其他方 面,有點避重就輕,不想針對問題回答,感覺一直想把我 們打發走,不想讓我們進去。」( 偵字第6170號卷第41頁 至第42頁) 、「門內的那個小姐感覺上就是很冷靜但是講 話又避重就輕,他( 她) 的反應不太正常,不想讓我們進 去,我問那個男子的狀況,他( 她) 又回答不出個所以然 ,我第一次遇到不想讓我們進去救人的。」(偵字第6170 號卷第43頁) ,於101 年3 月30日原審證稱:「( 98年7 月23日是否有與林憲廷一同到復興南路一段135 巷15號5 樓之4 ?) 有。我們按電鈴敲門,一個女生出來,門沒有 完全打開,我們說樓下報案女生想知道裡面是什麼狀況, 對方說我也是他女朋友,我說想進去看,對方拒絕,她說 他在裡面沒有事還好好的,我們還是堅持進去,就說不然 讓我們進去確認一下,她說好,後來門打開後,我跟同事 一起進去,我們發現一個男生赤裸裸躺在客廳地上,我們 依流程對患者作處置,發現意識模糊,橈動脈快又強,體 溫濕冷,在我等流程當中算危急個案。」、「( 案發之後 你有無跟林憲廷到敦化派出所作筆錄?) 有。( 筆錄有寫 該名女子表示男子在休息不需要去醫院,隨後又說『我有 給他吃十顆安眠藥』,不需去醫院,是誰在警察局說的?﹝ 相驗卷第115 頁﹞) 是我說的,事實是這段話是那應門女 生開小縫,我在門外跟她的對話。」、「(筆錄寫我們問 那為小姐男子是不是吃了什麼東西?) 『她給他十顆安眠
藥』,不用去醫院……當時我們有問門內女吃什麼藥,就有 提到安眠藥,她共說了兩次安眠藥。」(原審卷三第90頁 反面至第91頁反面) 。
⒌從以上證人證詞可知,張OO身陷昏迷,全身發冷,已呈無 意識狀態,人命關天,依照常情,被告應主動將張OO送醫 ,或請前來支援之消防人員及蔡OO等人,協助送醫,然被 告卻「看到醫護人員來,我就關起門不讓醫護人員進來。 」( 偵字第6170號卷第21頁) 、「我一開始不讓消防局的 人員進來」( 原審卷一第34頁) 、「我沒有打電話叫救護 車來」( 本院更一審卷第266 頁) ,讓張OO「這樣離開」 ( 相驗卷第57頁反面、原審卷三第85頁廖中維證詞) ,置 張OO瀕臨死亡於不顧,更表示張OO正在休息,勿與打擾, 顧左右而言他,如被告無主觀犯意,不曾提供過量之安眠 藥約10顆,不會坐視同居多年之男友張OO自殺身亡,由此 足見被告確有加工自殺之犯意。
㈣被告方面辯稱:當時證人廖中維進入屋內,停留10餘分鐘, 廖中維也未將張OO送醫,被告與廖中維2 人均未預料到張OO 會發生死亡之結果,被告無加工自殺之犯意云云。查證人廖 中維於檢察官相驗後證稱:「邱小姐說:『這是醫生開給她 的藥,她問過醫生,這個藥沒問題,張先生只是要休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