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181號
PCDV,106,司促,24181,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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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81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務 人 吳旭靖
債 務 人 吳美珠
債 務 人 吳林秀枝
一、㈠債務人吳旭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
   萬零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吳旭靖吳美珠吳林秀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貳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吳旭靖吳美珠吳林秀枝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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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