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2604號
TPHM,106,上易,2604,2018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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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604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FU SHINE ENTERPRISES LIMITED
代 表 人 楊國夫
自訴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
被   告 陳正泰
      徐希銘
      黃佩雯
      陳建志
      劉建吾
      邱郁雯
      蔡慧珊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等背信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7年1月15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2604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 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 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 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上訴人自訴被告等涉犯刑法第216條、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第342條第1項背信 罪,均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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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