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號
原 告 吳景星
吳財
吳泓億
吳俊昇
吳柏頡
被 告 吳秀義
吳景芳
吳景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3,551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