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2號
ULDV,107,訴,52,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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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號
原   告 吳景星
      吳財
      吳泓億
      吳俊昇
      吳柏頡
被   告 吳秀義
      吳景芳
      吳景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3,551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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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