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54號
ULDV,106,訴,554,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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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林雍傑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林素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水木
被   告 劉林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星助
被   告 劉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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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