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11號
ULDV,106,司拍,111,2018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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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自強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周正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第三人周光榮(歿)於民國92 年4 月24日共同向聲請人借用2,200,000 元,相對並於92年 5 月8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原為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嗣經合併變更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60, 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4 月16日起至142 年4 月 1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 案。嗣,詎自106 年7 月5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 請人965,156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其等約定,所 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案件基本資料查詢表、借據 暨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 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 年12月5 日雲院忠非信決106 年度司 拍字第111 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葉麗芳(即周光榮之繼 承人)、周少強(即周光榮之繼承人)、周怡仙(即周光榮 之繼承人)、周少傑(即周光榮之繼承人)、周少偉(即周 光榮之繼承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第 三人葉麗芳(即周光榮之繼承人)、周少強(即周光榮之繼 承人)、周怡仙(即周光榮之繼承人)、周少傑(即周光榮 之繼承人)、周少偉(即周光榮之繼承人),惟渠等逾期未 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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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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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
│0│雲林縣│麥寮鄉 │施厝寮│ │1421 │5498.48 │10000分之76 │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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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名稱│ 面 積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 範 圍 │ │
├─┼───┼───────┼───────┼───────┼─────┼──┼──┼──────┼──────┼───────┤
│0│126│雲林縣麥寮鄉施│雲林縣麥寮鄉施│11層住家用、鋼│一層92.35 │92.3│陽台│7.94 │全部 │ │
│0│ │厝寮段1421地號│厝村施厝65之1 │筋混凝土造 │ │5 │ │ │ │ │
│1│ │ │號一樓之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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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施厝寮段256建號、93.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6 │
│共有部分:施厝寮段257建號、3139.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6 │
│共有部分:施厝寮段258建號、926.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5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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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