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王伯仁
被 告 湯永新
盧奕凱
上列被告湯永新、盧奕凱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128 號、
107 年度簡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蕭于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