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7號
ULDM,107,訴,17,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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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宥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608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依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宥鋐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參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作金庫民國一○六年九月九日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林峰基」署名一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何宥鋐擔任「全家便利商店斗六牛桃灣店」店員,竟分別為 下列犯行:
㈠其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凌晨某時,在其任職之雲林縣○○ 市鎮○路000 ○0 號「全家便利商店斗六牛桃灣店」拾獲陳 怡菁所有遺失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商業 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兼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 下稱本案信用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該張信用卡 侵占入己(事後丟棄在雲林縣斗六市某稻田裡)。 ㈡其於侵占本案信用卡後,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不 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利用本案信 用卡兼具悠遊卡功能,於便利商店小額消費時,無需核對持 卡人身分,亦無庸簽名,並可在餘額不足時自動由信用卡額 度中加值授權金額之機制,接續於附表編號1至109 號、111 號、114 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持本案信用卡使用已自動加 值之金額進行消費,以此不正方法就相關消費獲得無需付費



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總共新臺幣(下同)10,229元。 ㈢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未經陳怡菁 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於附表編號110 、112 號所示之時間、 地點,持本案信用卡前往附表編號110 、112 號所示之商店 消費,並利用小額消費免簽名(編號110 號),及在信用卡 消費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簽署其自己姓名後,交付予該不 知情之店員(編號112 號),致該等商店店員均誤信其為本 案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而交付其所購買之商品,以此方式 詐得該等商品(共345 元)。
㈣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之 犯意,未經陳怡菁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於附表編號113 號所 示之時間、地點,持本案信用卡前往附表編號113 號所示之 商店消費按摩,並在該商店之店員交付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之 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林峰基」之署名乙枚後,交付予該不 知情之店員而行使之,致該商店之店員誤信其為本案信用卡 之合法持卡人,而提供按摩服務,以此方式詐得按摩服務之 利益(費用2,100 元),足生損害於該商店、林峰基之權益 及玉山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二、案經陳怡菁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64頁)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 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另檢察官就附表編 號111 號部分漏未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載明,但已經在起訴 書附表中記載該次消費的時間、地點、態樣、金額,且檢察 官主張此部分與事實一、㈡部分係接續犯之一行為,本於同 一審判權範圍,本院自得加以審理。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且經告訴人陳怡菁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述清楚,並有本案信 用卡附設之悠遊卡消費明細1 份、玉山商業銀行本案信用卡 交易明細表1 份、監視器影像擷取翻拍照片3 張、丟棄本案 信用卡之現場照片2 張、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偵辦陳怡菁信 用卡遭盜刷案犯罪時地一覽表、合作金庫106 年9 月9 日信 用卡消費簽帳單1 張(彩虹美容生活館、金額:2,100 元、 簽名:林峰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牌照號碼:235



-PHG重型機車、車主:何宥鋐)、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106 年9 月9 日消費簽帳單1 張(中國石油佳得美黑松站、金額 :120 元、免簽)、永豐銀行106 年9 月9 日消費簽帳單1 張(福勝亭斗六店、金額:225 元、簽名:何宥鋐)在卷可 稽,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將告訴人所有遺失之本案信用卡侵占入己,就事實一、 ㈠部分所為,係犯刑法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按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悠遊卡係屬電子票證,即以 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 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 支付使用之工具,倘悠遊卡結合信用卡功能後,於持卡人在 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 金額時,可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 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悠遊卡公司進行「悠遊卡」儲值,即 所謂自動加值,是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 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特約機構悠遊卡端末設備即會 自動加值,此時未經原持卡人允准而持以消費之行為人即無 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係收費設備誤認被告為持卡人本人 而予以自動加值,被告亦因而獲得持該悠遊聯名卡於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時無需付費之不法利益,亦由於悠遊卡於實務上 持用時並不以辨識是否為持卡本人後始可持卡消費之特性, 因此同意以悠遊卡作為消費時支付工具之特約商店,亦無因 持卡人非本人而陷於錯誤之情事,故信用卡發卡銀行之特約 商店即非屬被害人,應為持卡人本人及發卡銀行。被告以本 案信用卡在自動加值收費設備刷卡,如事實欄一、㈡所示先 後加值、消費之行為(即附表編號1至109號、111號、114號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 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就事實欄一、㈡被告多次加值、消費之行為,其時間相當密 接,手法都相同,基於社會通念,以一行為加以評價較為適 當,為接續犯。
㈢被告在事實一、㈢持本案信用卡,向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詐得 商品之舉(即附表編號110、112號),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 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在事實一、㈣持本案信用卡,向特約商店刷卡、偽簽「 林峰基」署名,再持以向店員行使,而消費詐得按摩服務之 舉(即附表編號113 號),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偽 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則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斷。
㈤被告所為上開1 次侵占遺失物罪、1 次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 罪、2 次詐欺取財罪、1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先前沒有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年紀很輕,身體也健全 ,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在侵占告訴人遺失的信用卡 之後,持以四處刷卡消費,甚至偽造他人的姓名,有損店家 、銀行、告訴人及遭冒名之「林峰基」的權益,所為非常不 可取,也考量被告犯後雖已坦承犯行,口頭上與玉山商業銀 行(因該銀行不對告訴人收取任何費用,損失均由該銀行承 擔)口頭上達成和解,但並未實際賠償給玉山商業銀行,以 填補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再觀諸附表的各項消費,被告 大多是在便利商店、加油站購物,但其中編號113 號被告是 到美容生活館接受按摩服務,這已非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 而是奢侈性的享受,復兼衡被告自述:與父母、姊姊同住, 目前未婚,在便利商店打工,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本案是 因為當時工作收入不穩定,才會撿到本案信用卡來使用等語 (見本院卷第64、7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部分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再就詐欺取財罪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本案發生 後,始終坦承犯罪,並表示很後悔,知道自己做錯了(見本 院卷第76頁),足信被告係一時失慮才犯下本案,已有悔意 ,諒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被 告所宣告全部之刑(不包含沒收),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 年,復為使 被告知所警惕並對社會有所貢獻,併依同條第2 項第5 款之 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或團體,提供200 小時之義務勞務,同時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四、沒收: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被告於事實一、㈣在合作金庫106年 9月9日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林峰基」署名1枚,應依



此規定在該次犯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 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 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 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就事實一、㈠部分,被告雖侵占了本案信用 卡,然而被告自稱已經將該信用卡丟棄,且告訴人表示已經 在案發後向玉山商業銀行要求停用,則該信用卡已經無法使 用,沒有經濟價值,縱宣告沒收或追徵,對於犯罪預防沒有 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就事實 一、㈡部分,被告持本案信用卡由自動收費設備刷卡購物, 得到共10,229元的商品利益,就事實一、㈢部分,被告持本 案信用卡刷卡購物,得到共345 元的商品利益,就事實一、 ㈣部分,被告持本案信用卡偽造他人姓名刷卡消費,得到 2,100 元的按摩服務利益,均應在各次犯罪主文項下宣告沒 收,並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284 條之1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第337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1 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提起公訴,檢察官施家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已提高30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消費時間 │ 商店名稱 │ 商店地址 │消費金額 │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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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年8月15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鎮北│95元 │
│ │6時34分許 │斗六牛桃灣店│路349之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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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年8月15日│同上 │同上 │20元 │
│ │7時1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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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年8月15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70元 │
│ │15時35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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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年8月16日│同上 │同上 │65元 │
│ │14時33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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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6年8月19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鎮北│500元(自 │
│ │2時15分許 │斗六牛桃灣店│路349之2號 │動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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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6年8月19日│同上 │同上 │120元 │
│ │3時4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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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6年8月19日│同上 │同上 │35元 │
│ │4時18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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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6年8月20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110元 │
│ │11時26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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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6年8月20日│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石榴│169元 │
│ │13時25分許 │福懋店 │路196之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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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6年8月20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113元 │
│ │23時15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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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6年8月21日│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石榴│500元(自 │
│ │13時18分許 │福懋店 │路196之1號 │動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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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6年8月21日│同上 │ 同上 │93元 │
│ │13時18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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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6年8月21日│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文化│78元 │
│ │18時26分許 │東宇店 │路538號540號1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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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6年8月21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65元 │
│ │23時9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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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6年8月22日│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工業│70元 │
│ │13時51分許 │好家庭店 │路6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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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6年8月22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華│10元 │
│ │19時18分許 │斗六環中店 │路27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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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6年8月22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97元 │
│ │19時51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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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6年8月23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華│500元(自 │
│ │0時23分許 │斗六環中店 │路275號 │動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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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6年8月23日│同上 │同上 │93元 │




│ │0時23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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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6年8月23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108元 │
│ │18時45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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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6年8月24日│同上 │同上 │95元 │
│ │10時7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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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6年8月24日│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石榴│49元 │
│ │11時許 │福懋店 │路196之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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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6年8月24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159元 │
│ │18時12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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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6年8月25日│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工業│500元(自 │
│ │11時17分許 │好家庭店 │路69號 │動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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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6年8月25日│同上 │同上 │95元 │
│ │11時17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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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6年8月25日│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石榴│100元 │
│ │18時許 │福懋店 │路196之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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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6年8月25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65元 │
│ │22時22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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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6年8月26日│同上 │同上 │25元 │
│ │10時21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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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6年8月26日│同上 │同上 │80元 │
│ │12時10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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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106年8月26日│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石榴│104元 │
│ │17時55分許 │福懋店 │路196之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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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6年8月27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鎮北│500元(自 │
│ │0時56分許 │斗六牛桃灣店│路349之2號 │動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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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6年8月27日│同上 │同上 │170元 │
│ │0時56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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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106年8月27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178元 │
│ │12時54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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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6年8月27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上海│110元 │
│ │20時23分許 │斗六上海店 │路176號1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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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106年8月27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華│28元 │
│ │20時29分許 │斗六環中店 │路275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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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106年8月27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500元(自 │
│ │22時56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動加值)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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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106年8月27日│同上 │同上 │145元 │
│ │22時56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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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106年8月28日│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石榴│207元 │
│ │14時26分許 │福懋店 │路196之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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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106年8月29日│同上 │同上 │144元 │
│ │10時56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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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106年8月29日│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工業│500元(自 │
│ │13時37分許 │好家庭店 │路69號 │動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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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106年8月29日│同上 │同上 │244元 │
│ │13時37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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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106年8月29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華│39元 │
│ │18時7分許 │斗六環中店 │路27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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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106年8月30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161元 │
│ │13時7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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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106年8月30日│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石榴│120元 │
│ │14時55分許 │福懋店 │路196之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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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106年8月30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500元(自 │




│ │17時41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動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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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106年8月30日│同上 │同上 │109元 │
│ │17時41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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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106年8月30日│同上 │同上 │66元 │
│ │17時43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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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106年8月30日│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文化│15元 │
│ │21時47分許 │富盟店 │路30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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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106年8月30日│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工業│103元 │
│ │22時16分許 │好家庭店 │路69號 │ │
├──┼──────┼──────┼────────┼─────┤
│ 50 │106年8月30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89元 │
│ │23時51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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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106年8月31日│同上 │同上 │142元 │
│ │13時23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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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106年8月31日│同上 │同上 │500元(自 │
│ │16時49分許 │ │ │動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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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106年8月31日│同上 │同上 │108元 │
│ │16時49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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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106年8月31日│同上 │同上 │95元 │
│ │16時51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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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106年8月31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華│29元 │
│ │20時41分許 │斗六環中店 │路27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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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106年8月31日│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萬年│10元 │
│ │20時50分許 │晟業店 │路59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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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106年8月31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華│30元 │
│ │21時26分許 │斗六環中店 │路27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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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106年8月31日│同上 │同上 │48元 │
│ │21時28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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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106年8月31日│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竹圍│142元 │
│ │21時51分許 │斗六竹圍店 │51號1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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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106年9月1日 │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500元(自 │
│ │10時49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動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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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106年9月1日 │同上 │同上 │108元 │
│ │10時49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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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106年9月1日 │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工業│211元 │
│ │15時36分許 │好家庭店 │路6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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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106年9月1日 │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石榴│247元 │
│ │19時26分許 │福懋店 │路196之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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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106年9月1日 │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500元(自 │
│ │22時4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動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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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106年9月1日 │同上 │同上 │120元 │
│ │22時4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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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106年9月1日 │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石榴│20元 │
│ │9時37分許 │福懋店 │路196之1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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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106年9月2日 │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工業│239元 │
│ │13時許 │好家庭店 │路6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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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106年9月2日 │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上海│110元 │
│ │18時58分許 │斗六上海店 │路176號1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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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106年9月2日 │同上 │同上 │500元(自 │
│ │19時15分許 │ │ │動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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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106年9月2日 │同上 │同上 │116元 │
│ │19時15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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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106年9月2日 │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山│211元 │
│ │19時58分許 │斗六雲大店 │路57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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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106年9月2日 │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華│500元(自 │
│ │22時24分許 │斗六環中店 │路275號 │動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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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106年9月2日 │同上 │同上 │576元 │
│ │22時24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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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106年9月3日 │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500元(自 │
│ │13時59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動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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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106年9月3日 │同上 │同上 │150元 │
│ │14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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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106年9月4日 │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雲林│20元 │
│ │2時22分許 │保長店 │路2段76號1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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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106年9月4日 │同上 │同上 │91元 │
│ │4時39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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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106年9月4日 │同上 │同上 │25元 │
│ │5時38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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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106年9月4日 │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65元 │
│ │9時50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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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106年9月4日 │同上 │同上 │70元 │
│ │14時54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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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106年9月4日 │同上 │同上 │46元 │
│ │21時50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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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106年9月5日 │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雲林│145元 │
│ │1時8分許 │保長店 │路2段76號1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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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106年9月5日 │同上 │同上 │500元(自 │
│ │5時15分許 │ │ │動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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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106年9月5日 │同上 │同上 │32元 │
│ │5時15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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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106年9月5日 │同上 │同上 │28元 │
│ │5時36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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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106年9月5日 │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93元 │
│ │17時5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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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106年9月5日 │同上 │同上 │66元 │
│ │23時30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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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106年9月6日 │萊爾富便利商│雲林縣斗六市明德│120元 │
│ │15時12分許 │店斗六雲德店│路453、45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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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106年9月6日 │全家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中興│103元 │
│ │16時58分許 │斗六新中興店│路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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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106年9月6日 │同上 │同上 │64元 │
│ │22時35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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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106年9月7日 │統一便利商店│雲林縣斗六市石榴│500元(自 │
│ │0時8分許 │福懋店 │路196之1號 │動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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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