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7年度,1號
ULDM,107,聲判,1,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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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李挺豪
被   告 李謀結



      林美華



      李勇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7年1 月23日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107年
度上聲議字第202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 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 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 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之立法理由,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 請,虛耗訴訟資源,故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 提出理由狀,程序始屬合法,倘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其 程序即為違背規定,而屬聲請不合法,且該程序之欠缺,並 非得補正之事項,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審查意見參照)。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李挺豪以被告李謀結林美華李勇慶 涉犯傷害、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竊盜、侵占、殺人未 遂、竊佔、妨害名譽等罪嫌,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 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以106 年度偵 字第5556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就其中被告等人涉犯殺 人未遂、傷害罪嫌部分不服而聲請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7 年1 月23日以107 年度上聲議 字第202 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處



分書各1 份附卷可參。本案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未委任律師 ,自行具狀聲請交付審判,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交付審判狀 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而不合法 ,且該程序之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是本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火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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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