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峰全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5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峰全於民國106 年9 月24日凌晨1 時 9 分許,行經告訴人李昆擇位在雲林縣○○鄉○○村○○路 00巷00號住處外,見大門未鎖,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 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未經李昆擇之同意,自該大門擅自侵入 上開住宅之院子內。嗣為李昆擇經由監視器發現,報警當場 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住居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侵入住居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觸犯刑法 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居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 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 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7 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