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508號
ULDM,106,訴,508,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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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銘哲
指定辯護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被訴如附表
所示竊盜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該部分應再開本件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蕭于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附表、再開辯論之被訴事實
一、於106 年3 月11日4 時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
  竊盜之犯意,騎乘渠事先向同事林正偉借用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至許泳裕址設雲林縣○○鄉○○○路0 段
  000 號住處後,將該址窗戶旁之裝潢用美耐板以腳踩破導致
  上方抽風機摔落地面而損毀(涉犯毀損部分,未具告訴),
  並侵入上址屋內竊得銅製鑰匙1 把、印章1 枚等物後;
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攀爬圍牆進
  上二、址中黃炳翔居住之鈦瑞工程行內,竊得CASIO 型號照
  相機1 台、XP型號照相機1 台、固態硬碟1 台(容量1TB )
  、員工專業技術證照共9 張、員工個人身分證件共12張、
  ELIYA 型號手機1 支並持存放於上址工程行辦公室內之車鑰
  匙發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後,逃離案發現場。
  嗣經警方循線在雲林縣○○鄉○○○路0 段000 巷00號附近
  之產業道路旁尋獲上開自用小貨車而查悉上情。
三、於106 年3 月11日21時56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加重竊盜之犯意,在址設雲林縣麥寮鄉仁德西路1 段之統一
  便利超商內,趁管理商品店員許智棕未注意,潛入顧客不得
  進入之貨倉內(涉犯侵入建築物部分,未具告訴)竊得統一
  麵4 包、牛奶糖1 包及金牌啤酒1 罐,嗣李明哲欲逃離案發
  現場時,在超商門口為到場處理員警逮捕而查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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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