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柏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2
月28日106 年度交易字第2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葉柏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 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 2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葉柏庭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12月28日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正本並於107 年1 月4 日送達 上訴人。茲據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刑事聲 明上訴狀內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 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火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