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通行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4號
MLDV,107,補,224,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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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羅樹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木間給付通行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9,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謝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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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