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11號
MLDV,107,補,211,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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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謝炳榮
      謝其軒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發沐等18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
  白」,請陳報兩造間就本件地上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
  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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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