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9號
MLDV,107,補,189,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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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傅㚬卉
上列原告和被告張良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張良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
  被告住居所。
二、重新提出載明原告住居所及經原告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並
  提出繕本。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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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